原来这一群人,都在争论一个无聊的问题,那就是“白马不是马”。
在那嚣张万分的家伙嘴里面,既然“有马区别于有黄马”,就是把黄马与马区别开来了,这就是说黄马非马了。
而既然把黄马与马区别开来,却又反而要把白马与马等同起来,这不就是十足的逻辑混乱吗?
而反对者们则认为,有白马不能说是没有马,这是不去考虑“白马”而就马形来说的。但是“白马”却是与马相结合,而不能分开的概念。
因此,作为白马的概念不能称为马。
所以,称为“马”的,仅仅是以马形而称为马,而不能以白马称为马。
因此称为马的概念,是不能作为任何一匹具体有色之马的概念的。
对于一般人来说“白马是马”就如同说“张三是人”一样,清楚明白,准确无误。怎么可能“白马非马”呢?
就站在常乐身边的一个人,更是干脆讲了一个故事。
据说有一位王,在打猎时把弓弄丢了。随从们请求去找,王认为本国人丢了弓,本国人拾了去,又何必寻找?
圣人知道了这件事,就认为王的仁义还没有做到家,应该说人丢了弓,人拾了去就是了,何必要说本国人呢?
人们把本国人和人区别开来的说法,予以肯定,却否定把白马与马区别开来的说法,这是错误的。
从心理上未讲,“白马”的称谓在普适认知里暗示出它与“马”的联系,而“非马”的判断则违背逻辑惯性。
让接受者加以注意,同时借助自己对“非马”论述找到合理支撑,从而使常识和理性判断产马做为一个集合,定义为A。
白马属于马是这个集合中的一部分,是元素B。
这里用到集合论中的两种符号,一种符号是”∈“,表示元素属于某个集合的一部分。另外一个是最出名的“=≠”,表示两集合相等或不等,所以有以下的结论。
B∈A
B≠A
反对者们认为,“马“这一名是只命形不命色的,“白马“这一名是既命形又命色的。
所谓白马非马,就是指“白马不属于马“,因而是一个割裂个别,与一般的诡辩命题。
常乐听到这里,脑海中突然记起了一句话,“白马非马,女朋友不是朋友。”
但是在那家伙看来,“白马”与“马”这两个概念不同,因此它们之间毫无联系。
“白马”这个概念是既名“色”又名“形”的,而“马”这个概念只是名“形”,故而“白马非马”。
“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这自然是荒唐可笑的。
在常乐看来,“白马非马”的命题,错在从根本上说,是割裂了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主观任意地混淆和玩弄概念的结果。
“白马”和“马”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其区别就是“马”这一概念与“白马”这一概念内涵不同,它们的外延也不一样。
“马”的外延比“白马”广,它包含了“白马”在内的所有的马。
这两个概念在逻辑上说是类属关系即蕴含关系,在哲学上也是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的关系。
从一般和个别的关系看,“马”和“白马”是有区别的。
从这一点上来说,这个嚣张的家伙,其说法有其合理的因素,但是他否认“马”和“白马”的一般和个别,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则是错误的。
特别是他从根本上否认“白马”是“马”,也就违背了客观实际,变成了诡辩论。
“马”指的是马的形态,“白马”指的是马的颜色,而形态不等于颜色,所以白马不是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