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我和老张两个人继续看请丁海给我们的报告 接下来看到就是李和尚志两个饶报告。
他们两个的报告就写的是,受到了致命的伤害,没有之前报告上面写的,受到伤害毫无知觉,反而应该是先是被什么东西给弄晕过去了,然后才受到了致命的伤害,身体里面没有什么异常,也有可能是时间过得太久了,检查不出来身体里面残留的部分东西。
这个与之前法医作的报告,出处不是很大,两个报告可以对照着来参考。
而第三个报告中,两个女『性』被害人,死亡的时候,喉咙是呈黑『色』的,应该是被毒死的,身体里也发现了一些毒素,这些毒素是致命的,所以致命的伤害,并不是太阳『穴』受到重创,而是因为被毒死的。
在第三个报告中,他还写着这样的一句话,两个女『性』被害人死亡的时候,情绪确实是在高度兴奋的时候,所以不排除吸食过毒品的原因,有可能是毒品吸食过度,造成了自己的死亡,与太阳『穴』没有丝毫的关系。
第三个报告,与之前法医的情况,完全全的不符合,而我更倾向于江丁海的这一份报告。
就像之前法医的,这两个人是在毫无知觉的情况下死的,我不相信他的这种法,之前的江丁海也提醒了我,一个人在遇到生命危险之前,是不可能毫无知觉的。
然后我们看了作案工具,从之前法医的,他的作案工具是一个类似于靶子一样的东西,不过这个靶子的头头上是一个类似于橡胶的东西,而且他告诉我们这三起案子的作案工具都是一模一样。
江丁海的测验结果却不是这样,江丁海的报告上写着:
第一起案子,两个被害人是窒息死亡的,虽然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但是都不至于死亡,然后又结合两个被害人是在河里面被发现的,所以我们不排除这两个被害人最大的可能『性』是被淹死的。
第二起案子,两个被害人没有受到任何皮外伤害,身体里面也没有什么异常情况,所以我们不排除,这两个被害人可能是被亲近的人给害死的,有可能是他们非常相信的人,这两个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太阳『穴』受到了重创。这一个案子的时候,之前法医分析的是一模一样的。
然后第三起案子,两个被害人死亡之前,出现过极度兴奋的状态,有可能是使用了*和心奋剂,他们两个大量吸食这种毒品,可能使用过度,造成了死亡,除此之外,这两个人也确实是同『性』恋,从她们身体里面的一些激素可以看得出来。
所以,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这三起案子,可能并非同一个人所为,因为从作案的手段、作案的习惯来看,都有非常大的出入情况,但是不太清楚,这三起案子的凶手是不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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