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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法制(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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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听涛阁,李笠借着煤气灯的光照,仔细点看着一卷书。

此书名为《齐律》,即北边齐国的国家法典,李笠看得很认真,仿佛一个法学类专业毕业生在备考,为即将到来的司法考试做准备。

书中记载的名词(罪名),当然是要记住的,譬如,何为“重罪十条”?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

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反逆,即叛逆、谋反;大逆,即危害君父、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恶逆,即殴打、谋杀尊亲属,譬如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即违反人道的凶残杀人,譬如杀一家三口(父母子女),也就是灭门;

不义,指部下及百姓杀死郡县官吏,或丈夫死去而妻子匿不举哀之行为;

内乱,指的是亲属间乱那什么。

李笠看到这里,想到一个成语:十恶不赦。

十恶不赦,是很常用的成语,形容一个人罪大恶极,但是李笠发现,“十恶”的说法,在这个时代还没出现。

所以当他和人闲谈时脱口而出“十恶不赦”的时候,对方很惊讶的问:“何谓十恶?”

他这才意识到,这个时代,没有“十恶”的说法。

然而,等他看过去年才编撰完成的《齐律》,看到了其中的“重罪十条”,才意识到,或许,这就是“十恶”说法的起源。

李笠仔细研究了一下《齐律》,发现比起梁国律法,以及之前历朝历代的律法,感觉“进步”许多,也更贴近现实许多。

又听祖珽的介绍,以及一直以来收集的信息,他大概了解了《齐律》的编撰过程。

元魏自六镇之乱后,局势动荡,后来分为东西二魏。

高澄、高洋兄弟执掌魏国(东魏)大权期间,基于政治需求(敲打尾大不掉、骄横跋扈的武勋、以及腐败成风的官场风气),极其强调“法制”。

高澄执政期间,以“刑罚严明”着称,高洋执政、称帝后(前期),“刑政尚新、吏皆奉法”,官场气象为之一新。

高澄、高洋所用律法,以魏国《太和律》为主,《麟趾格》为辅。

但是,《太和律》已经不合时宜,而《麟趾格》是随修订、随实施、随改进的临时法规,长期积累,容易造成刑法不一,各条例相互矛盾。

于是高洋便组织有识之士,修订《齐律》。

因为河北多有精通刑名之学的家族,且魏国一直就有重视法典编撰的风气,所以,《齐律》的“编辑组”,人才济济。

花了十余年,直到去年,《齐律》才编撰完毕。

一直关注“法制建设”的李笠,弄来全套《齐律》,让“专家”进行研究,自己也抽空研读,仔细看过,认为确实是不错的法典。

《齐律》比起同期各国法典,以及之前历代律法,有很大进步。

首先,提出了“重罪十条”的概念,将儒家伦理纲常礼教引入刑事法律内容,推动了礼与律的进一步融合。

其次,《齐律》篇目共十二篇,共计九百四十九条,涵盖范围广,条例很细。

十二篇,即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其中,《名例律》为总则篇目,“名例”二字,源自《晋律》中的《刑名》和《法例》,《齐律》将《刑名》和《法例》合为《名例》。

《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李笠不是法学专业生,也不太懂法学,但看了《齐律》的这个结构(《名例》总则),觉得很合理,也很顺眼。

其三,《齐律》确定的“五刑”:死、流、徒、鞭、杖,李笠觉得很合理。

李笠品尝过梁国那很有特色的“测罚”之刑:将不招供者强行断食多日,以饥饿来逼迫囚犯招供。

他觉得南朝律法中,许多奇葩刑罚手段,真的该取消了,或者,严格限制使用范围,不能滥用。

与此同时,《齐律》相比他国法典,优点是“明审简要”,并不繁杂,李笠觉得,这部法典,是自魏晋以来,最好的一部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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