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识。”
“你每一次都是自愿的吗?”
“自愿的。”
“你知道他有老婆的吗?”
“知道。”
“他知道你单身吗?”
“知道。”
“你认为这是不道德的吗?”
“是不道德的。”
“他给过你钱吗?”
“没有。”
。。。
“还有吗?”
“那是和部队营部当兵的事。要说吗?”
“说吧。”
于干事说完又出去了,让她自己慢慢说。
“总共两次。”
“这个人原来买菜的,去年底退伍了,是上海人。”
“知道他的名字吗?”
“知道。”
她告知了我那个兵的姓名,并且把两次过程给我叙述了一遍。
两次都是在部队看电影的时候。
“第一次我一个人和他走到附近一块稻田的田埂上发生的。”
“第二次是和同村叫惠芬的一起。”
“还是这个兵?”
“是的。”
“在哪里?”
“在营部去钱仓的山路上。”
从营部去钱仓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条是大马路,还有一条就是那条山路,山路上有石头垒起来的台阶。
“两个人都和他发生关系了吗?”
“是的。”
按理说对这件事情我应该问得更详细一些的,但不知为什么那时我问得很简单。
“还有吗?”
“还有一个是我的邻居。”
我问过他的姓名等情况后,让她把过程说了一遍。
“他爬窗户进来,要求我让他睡一次,我不肯,叫他出去,不然要喊人了。他跪下来求我,说只要这一次,以后再也不会来。我就不响了。我啥也没做。他自己上来,做好就走了。”
“他走之前放了四元钱在我的桌头柜上。”
“这个钱你收了吗?”
“我放起来了。”
“这个钱还在吗?”
“用掉了。”
“用到哪里去了?”
“生活上开支掉了。”
那个时候的四元钱相当于一个在建筑工地做小工的三天的工钱,按现在的工钱计算不会低于六百元。
而且根据我的办案经验,对于涉案的赃款必须弄清去向,如果当事人说不清正常的开支,就会写上一句,“此款被其挥霍。”
其实,我也没弄明白这个“挥霍”两个字到底怎么理解。
当她回答我全部已交待完的时候,我有一种解脱了的感觉。
听了大半天这等事情,心里有一种说不出来的烦躁。
还有那厚厚一叠纸的笔录,手都记得发酸。
让我更想不到的是,还有更烦躁的事情在等着我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