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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章 法律无法谴责之“罪”(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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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富坪村后面的情况如何,也就那样呗:村民们靠着吃人肉终于等到了救援,随后倪长发遭检举,被警察铐走了。村民们或多或少怀上的心理(生理)疾病,都被带到省城医院做康复治疗……

一切都有条不紊的进行着,死者重新下葬;行凶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饿死者得到了少量世人的尊重,下葬时多了几个花圈;至于那些吃了人肉的村民们,他们在受到了良心与道德的多重谴责后又回到了村子,继续过着如以往一样的日子。

鲁迅先生多次控诉“吃人的世界”,却并没有怎么指责“吃人的人”,于是可以推断出一点:全都是世界的错!

这个推断有点诡辩的意思,实际上却也说得通:法律明确规定不准杀人(或者说挑明了杀人的代价),可并没有关于不准吃人的发条吧?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所以村民们吃人肉这种行为是不太合理但合法的,或许在道德伦理方面值得谴责,但仅凭这就想让他们接受所谓的“制裁”——实在说不过去啊。

就像倪长发被判了死刑而村民们却屁事没有,因为前者是主谋、是行凶者也是“毒贩”,而后者不过是“瘾君子”罢了。

贩(和谐)毒基本上是判三年起步,上不封顶,瘾君子连坐牢都不用,顶多就是去强制戒毒所待几个月,因为二者性质不同啊。

假如宗冥是处理这一系列事件的负责人,他对这些村民应该会无从下手:判罚些什么吧,又不合理合法;不判吧,又觉得有些心有不甘。头疼啊,QAQ

或许某一天会出台专项法律规定:吃人肉者,按照反人类罪论处……那时候对于这类事件就有判罚标准了。

不过这可能吗?不论结合历史角度还是科学角度、探究社会学、伦理学乃至哲学,生存都是放在首位的,当生存无法保障时,伦理道德也就失去了约束力。除非能做到像华夏宋明时期“理学”思想洗脑工作那么出色,否则不可能出现“为保存名节而饿死”成为普遍现象的现象。

老实说,宗冥对这些村民是很失望的,这种失望似乎是不讲道理的:不管他们再怎么有理,是出于无奈还是什么都不重要,表示失望就行了。

宗冥:劳资打生打死的跟不怀好意的异类生命对殴图的是啥?不就是为了保护那些普通人么?使得他们尽可能少的成为牛鬼蛇神们餐桌上的一道菜。结果你们倒好,没等到被它们吃,就自己吃起自己的同类来了?

这种感觉就像……就像是辛辛苦苦养的一缸观赏鱼,一天忘了喂食了,回头就发现少了几条——原来是被同类们给撕了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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