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穗穗起身就自己手里掌握的证据开始展开辩论。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以及陪审团……………。”
“关于文辉药业与春申文旅于17年8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
,我方根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她态度端正而严谨。
“审判长,我的当事人,递交的新一轮证据,可以看出,我当事人张澜女士根本不知道被告方张斌的妹妹与其前夫贺江长期保持情人关系,更不知道对方在签订三方协议时,目的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审判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贺江所持文辉药业27%的股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贺江和张澜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贺江将27%的股权转让给张斌,张斌若属于善意、有偿取得,则转让行为有效,否则该转让行为在张澜未予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即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我反对原告律师对我当事人张斌的指控!”
王辉硬着头皮再次起身抗诉。
审判长抬头看了他一眼:“反对无效,重复一遍,请被告方律师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方律师对被告方的指控!”
王辉态度温和,语气强硬:“我当事人在与原告律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被明确告知文辉药业常年处于亏损状态,购买股权的价格也低于市场价格,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正规。”
“审判长,在我递交的资料里,有文辉药业17年整年财务报表,报表显示文辉药业自15年开始,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我的当事人出于朋友的情感,与原告丈夫签订协议,并且在原告丈夫的同意下,才与文辉药业董事穆岚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王辉正色的看向原告方向:“所以我的当事人张斌出于人道精神才与原告丈夫签订三方协议,是希望原告和原告丈夫的企业文辉药业能够因为利好信息,促使股价上升,获取充足的资金,从而让企业扭亏为盈。”
随着王辉的辩论,审判长不停的翻阅他庭审前提交的证据,等他说完,审判长看向原告席方向。
“原告方律师有没有补充?”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