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根据文献记载,五刑还有两种说法。一是《国语·鲁语上》记载根据刑具所划分的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二是周礼根据统治范围所划分的五刑:“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
汉朝废除肉刑之后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
汉文帝、汉景帝时期,开始实行宽法治国,开始废除以伤残肢体为主的肉刑,以笞、杖代替。虽然到汉末时肉刑仍然没有真正废除,但传统的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历经魏晋南北朝,不断有关于废除和恢复肉刑之争,并对原有的五刑屡加更定。直到隋唐时期,开始形成“笞、杖、徒、流、死”为主的新五刑制度。
1、笞刑。就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刑罚,是针对轻微罪犯而设,或者用作减刑后的刑罚。新五刑制度形成后,笞刑逐渐确定下来,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2、杖刑。就是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唐宋明清因之,杖刑亦分五等,均为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就是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有点类似于现在的有期徒刑。隋唐时,徒刑正式成为五刑之一,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流刑。就是流放,一般将犯人流放到边远之地。隋始定为三等,曰流一千里、流一千五百里、流二千里。唐改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明清时流放还要加杖一百,明代创充军刑,清代又有发遣刑。
5、死刑。也称极刑、生命刑,是结束人犯生命的刑罚。隋唐以来,法定的死刑斩、绞为正刑,斩者身首异处,绞者可以保全尸身,因此斩重而绞轻。明清时期,内外死罪人犯根据罪情轻重又可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立决人犯,督抚审录无冤,法司覆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部文到达,即日处决;监候人犯,不立即执行,应临时监押,待至秋审或朝审时,再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实行“秋冬行刑”制度,即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这种新的“五刑”制度,除了笞、杖刑是对人犯身体进行打击的身体刑外,残害身体的肉刑已经基本不复存在,而是以徒流自由刑为主,显然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这五种刑法,耶律隆绪最喜欢还是杀人,对于贪官污吏,你越是对于他们这群人宽松,他们就越有可能会发生很多事。他没有那么傻。他只有一个字杀人,因为他知道杀人虽然很血腥,但是起码能够做到震慑作用,从这里也能够看出他耶律多么的有心机,多么多可怕。这也就是帝王与凡人最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