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完看我一眼,骨子里的默契立时涌动。我俩涎皮涎脸地朝他抱拳拱手,“佩服,佩服!”两声奚落,异口同声地冲口而出。
老全颤抖着的嘴唇都气歪了,绷着油腻的圆脸,气呼呼地哼了一声,头也不回地走了。
我和瑞子哈哈大笑,还不忘朝他高声喊道:“全主任,下回碰见了记得还发烟抽,我们保证不把你背后嚼人舌根子的事儿说出去!嘿嘿嘿嘿……”
一段痛快淋漓的小插曲圆满落幕,我俩转身上楼。
瑞子说道:“八九不离十,这老家伙应该是代理受害人一方。”
“那我们得更加小心了。”我说道,“他除了要求严惩,估计还会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要是让他得手,对肖倩她们家来说,可是一大笔负担呐。”
交了委托手续,我们见到了主办案件的检察官。
检察官姓付,瘦瘦高高一个女生,年纪跟我们差不多。
瑞子坏笑着朝我看了一眼,那意思我知道,跟男人比起来,女人更好忽悠一些。
趁着我拷贝卷宗光盘的空当儿,瑞子问人家道:“付检,这被害人这边有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啊?”
检察官说:“提了,怎么会不提?还交了律师意见书,要求严惩凶手呢。不过换位思考一下也对,人家年纪轻轻,一尸两命,随便哪个家庭遇上这事儿,不跟天塌了一样?”
“是,是。”瑞子附和道,“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我们也是受家属委托,依法维权,依法维权。”
“哎,付检,这被告人肖丽芳就是一普普通通的家庭妇女,还照顾了被害人大半年,她杀人的动机是什么呀?”瑞子故意问道。
说到这里,又要给各位看官普及一点法律小常识了。
首先,肖阿姨的行为怎么会跟故意杀人沾上边?也许在前文的时候,就有朋友产生这样的疑问了。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故意犯罪中的“故意”分为两种:一种叫做直接的故意,这是以积极的作为(实施某种行为)来达到目的。比如直接将人打死、砍死、开车撞死等。直接故意相对来说较容易辨识。
另一种叫做间接的故意,这是以消极的不作为(不实施某种行为)来达到目的。这就相对复杂一点,因为这需要一个前提,就是行为人首先得有作为的义务,有义务而不作为,才会构成间接的故意。
比如说,深夜在郊外行车,不小心撞倒他人,肇事者见左右无人,便弃伤者不顾,逃之夭夭,最后伤者失救而亡,这就构成了间接的故意杀人。
那么,间接的故意又是如何与故意杀人挂上钩的呢?
首先,肇事者把人撞倒了,就应该有救助或是打电话报警的义务,这就是前文提到的那个“前提”,即应有的作为义务。确切一点来说,是前面的肇事行为引起了后面的救助义务,我们在专业上概括为“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但是肇事者既没有救助又没有报警,这就是不作为,因而构成了间接的故意。
其次,事发既是深夜,又在郊外,肇事者应该意识到他的不作为会给伤者造成死亡的危险或是后果,但是却放任了这种危险状态或者后果的发生,一旦伤者真正死亡,那么肇事者所构成的就不是简单的交通肇事罪,而是间接的故意杀人了。只不过在刑法的罪名中对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不做区分,都统称为故意杀人。
然后我们回到本案中来。肖阿姨作为黄珊的保姆,当然是有照顾黄珊的义务,而且也明知黄珊临盆在即,需要人陪伴、照顾和帮助,但是肖阿姨却不管不顾地走了,最终导致黄珊失救死亡,如果事实真是这样,那么肖阿姨铁定构成间接故意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