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是,他们就成为了狩宇精灵的缉捕对象,被抓回狩宇,以这批人族的魂元蕴养天旸。 但这批人族毕竟是少数,角宿儿率三将及狩宇人马,进入御宇皇朝境内抓捕人族。 因此,受皇朝之命其拿来的查探情况的正亦邪、邪亦正以及刀剑无名三将正面遭遇。 一场遭遇战后,角宿儿受邪亦正赤地之招所伤,生命垂危,被。 狩宇三将中的磊兜鍪,更是被刀剑无名断兵枭首。 此战过后,狩宇族抓捕人族,取魂蕴旸之事曝光,传遍天下。 御宇皇朝杀了狩宇族的战将,双方正式开战。 曦和顶大殿之内,狩宇旸神高座御椅之上,再度面见皇旸耿日。 旸神问道:“交代的事情都已办妥了?” 皇旸耿日禀报道:“族人已自北巍群岳迁回,夸幻之父下落也已找到,目前他正在八面玲珑。” 旸神问起了擒捉人族之事,“最后一事呢?” 皇旸耿日当即下跪请罪,将最近的失利禀报旸神,“旸神恕罪,属下办事不利。角宿儿与三将负责抓捕人族,谁知御宇皇朝提前收到消息,净空了狩宇族附近方圆百里的人族村落。虽抓捕了一些,但距旸神所需要的仍远远不够。”“不得已,角宿儿只能率人前往御宇皇朝治下抓捕。因此遭遇御宇皇朝的大军。一番激战治下,角宿儿重伤昏迷,三将中磊兜鍪战死。” ”起来吧。”旸神让皇旸耿日起身,说道:“人族杀吾族民,此仇在前,夸幻之父的事情暂且放下。” 说着,旸神起身,步下御座,“既然御宇皇朝有高手,你们随我……亲身一战!” 豪语落定,神者拔地一纵,九霄飞凌,踏上异兽。 “天地不语,劫祸化身。杀伐净世,吾命逆神。” 御宇皇朝边境,正亦邪、邪亦正二人率军驻守,防备狩宇犯境。 营帐之内,邪亦正对巡营回来的兄长正亦邪说道:“狩宇族越边犯境,已被吾等击退。兄长,你不必如此操劳。” 正亦邪严肃道:“右军都督,不可大意。此前的交手,不过是试探。对方精锐战力尚未出手,危急尚未解除,不可大意。” 早就习惯自己兄长公事公办的风格,邪亦正笑答道:“兄长说的是。” 话锋一转,邪亦正抱怨道:“实在不知狩宇族的那帮人到底是怎么想得。两族和平共处许久,一直以来都相安无事。如今,不仅派遣族兵四处抓捕皇朝治下百姓,还执意兴战,实在是让人难以理解。如果不是梁皇提早一步派人通知北天七锋岳的附近的百姓撤离,只怕现在的局面已经是血流成河了” 正亦邪告诫道:“此事,是梁皇与诸位大臣要关心的事情。我们驻军在此,责任便是防止敌人过境。其他的,自有梁皇公断。” “这我自是省得。” 就在正亦邪兄弟二人说话之际,倏然,营外一阵骚动。 “恩,有动静。” “出去查看。” 天地闇云密布,狂风阵阵。 平地生悍雷,许多皇朝士兵遭受波及,化作火团。 正亦邪立即下令道:“你们去救人,剩下的,传吾军令,全军戒备,准备御敌。” 只见远天云上,精灵不世霸主,乘巨翼龙兽,只向皇朝大军驻地而来。 “天地不语,劫祸化身;杀伐净世,吾命逆神。” 狩宇旸神正式降临,沉若深渊。心中,燃烧着一股前所未有的怒火。 一股强烈气压,使得无数皇朝士兵惨死,震慑正亦邪兄弟二人。 兽足落地一瞬,驻地营寨瞬间被夷为平地。 旸神·逆神旸不世嚣狂,“人族,就是你们杀了吾之子民吗?” 邪亦正回怼道:“狩宇族破坏和平,兴兵犯境,自当有被杀觉悟。“ 狩宇旸神冷漠双眸扫视正亦邪兄弟二人人,问道:“很好,那你们,有被杀的觉悟了吗?” “就是不知你有几分能耐了。” 握刀持剑,正亦邪、邪亦正兄弟二人内心无比清楚。此战所面对着,是此生最强大的人人。 旸神挟杀而来,试探已是多余,扬手便是惊世之招。 “刀剑双流” “刀剑双流” 兄弟二人同使刀剑双流,并招合流,共犯神威。 双方交会,万丈扬尘,威扫八荒。 却见败剑残刀身形暴退,狩宇旸神竟是纹丝不动。 旸神惊世第一掌,力压皇朝都督二人。 身形暴退的兄弟二人,心知对手根基超绝,合力并使赤地之招。 “败刀合剑染血河” “残刀合剑断血岳” 霎时,三山五岳尽染红色,宛若天地之末,血河横流。 “人族,使出如此毁世之招,不奉天地,当灭!” 一声“当灭”,逆神旸眼见赤地之招,怒火腾腾,气纳神造之天地,掌运逆神毁世之招。 “逆神诀·天地荡灭” 极招冲击,百里方圆,竟化为毫无生机的沙漠。 却见黄沙中一道血泓向天,正亦邪仰面而亡。 邪亦正则是怒视逆神旸,“狩宇旸神,吾皇必将你们狩宇一族,铲除殆尽啦~哈哈哈哈哈哈哈………………….” 狂笑声中,邪亦正周身经脉爆裂而亡,不屈的傲骨,让身形屹立不倒。 碧血丹心问苍天,一身忠骨何所求。 “你们二人的能耐,确实值得嘉勉。记住吾名,旸神·逆神旸” 逆旸神双臂一展,欲将此地皇朝大军之魂元尽数收纳。 “人族唯一的价值,就是作吾狩宇大计的养料。” 大半皇朝士兵魂元被逆神旸吸收,余下之众也是岌岌可危。 危急之际,狂雷怒涛,轰天掣地而来。 逆神旸收式应招,神能泰提,周身竟现时空扭曲之象。 “逆神决·倾倒玄黄” 霎时,狂雷会神能,天上地下,尽受灾殃。 雷霆之中,一道倩影如光影电梭,将幸存皇朝士兵带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