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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小子,我看你就很刑……(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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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河话音刚落,直播间里就有网友急不可耐的留言了。

“没流,不算,进,不给不算嫖,江湖规矩本就如此,天王老子来了也不行。”

“哥们,那按照你这个思路,大哥下次去嫖嫦的时候,只要每次都是离开后才给钱,这样不就,跟从根本上杜绝了嫖嫦这个不法行为嘛,那警察还有打击嫖嫦的必要吗。”

“从根本上杜绝嫖嫦的不法行为,哥们你还真是个天才,不过你可能不知道,干这种事情,都是要先给钱的。”

“楼上的兄弟,看来你挺懂行情的,一定没少去吧。”

“张三的这个行为,应该算是嫖嫦了吧,毕竟警察都在现场都抓到两人了,这还能不算嫖?”

“对,前几天网上不是传的一个风风火火的故事,就因为警察抓到了一个小姐,查了她的转账记录后,然后根据这个转账记录前前后后一共抓了几十个人。”

“要知道,这些人还不是在现场被抓获,仅仅就是因为被警察查到了转账记录后就被抓了。”

“我草,这样都行?真是太可怕了,看来以后出门得多带点现金了。”

林河:……

这踏马的是个普法直播间,不是让你们交流分享嫖嫦经验的,你们就不能尊重一下我这个主播?

“咳咳……跑题了,跑题了,咱们今天要讨论的话题是,张三没来得及支付嫖资,就被警察抓获了,他这个行为到底算不算嫖?”

不出意外,两帮人又在直播间里吵起来了。

“算!”

“不算!”

“算!”

“不算!”

“我听主播的咯,主播说算就算咯!”

林河看的十分无语,什么叫听我的,我要是说不算让警察放人,人家也不会听我的呀。

这种事情,关键还是要看法律是怎么定性的。

“好吧,现在看起来,大家的意见好像不是很统一啊。”

林河呵呵一笑,“说答案之前,咱们就先从法律的角度来解析一下卖,银嫖娼这个行为吧。”

“首先呢,卖银嫖娼在我国的法律中,它并不算是犯罪。”

“只是违反了一般的《治安管理法》,根据治安管理法66条之规定:卖银,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在公共场合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而我们口中所说的卖银嫖娼通常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性·交、口·淫、手·淫、肛·交等)的行为。”

“故事中,张三与女子的一番深入交流,已经符合上述法律对卖银嫖娼的定性,这种行为已经是卖银嫖娼了。”

“唯一有争议的是,就是张三并未支付女子钱款,自己的行为并不算嫖嫦。”

“但可惜的是,面对这种争议,最高院也曾下发过指导性意见: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银嫖娼达成了一致,并且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一律按照卖银嫖娼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故事中张三虽然并没有给付小姐金钱,但两人已经完成了卖银嫖娼,依旧是要受到治安管理法处分的。”

“因此,张三以自己没给钱不算嫖为由抗辩,这点是不会被警察同志采纳的。”

“我这样讲,不知大家听懂了没?”

林河说完,笑眯眯的喝了一口农夫三拳。

“卧槽,这也刑!”

“不愧是普法主播,讲的果然专业细致,我刚才特意去百度了治安法66条,竟然跟主播说的一字不差唉!”

“小母牛追小公牛……牛逼急了昂!”

“听主播这么一说,好像无论是给钱还是不给钱,两者之间好像并没有区别啊!”

看到这条评论,林河揉了揉眉毛笑道,“不不不,还是有区别的,而且区别很大奥。”

“啥区别?”

“多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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