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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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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如此一来,宋慈在他二十多年仕宦生涯中,不但为官清廉,生活朴实,一生无其他嗜好,惟爱收藏异书名帖,喜金石刻,而且等他到了晚年性格还更加谦虚谨慎、爱惜人才。

凡有一技之长者,只要是在宋慈麾下,那皆都会被他所提拔引荐,并且宋慈年老有病在身,一切公务犹亲自审察,一丝不苟慎之又慎。

就是终于在于淳九年(公元1249年)三月七日,卒于广州,终年六十四岁。

然后又在第二年七月十五日,安葬在福建建阳崇乐里,被南宋理宗赵昀评价他是“分忧中外之臣”,特赠“朝议大夫”。

另外还有一点,那就是宋慈曾在《洗冤集录》的序言中,一开头就提出写作此书的动机与目的: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典,直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又说:“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宋慈辑撰此书,是为了“洗冤泽物”、“起死回生”。因此,宋慈对于狱案,反复强调要“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他再三教诫

至于审案人员“不可辟臭恶”,“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深入现场调查,“须是多方体访,切不可凭信一二人口说”。检验时“务要从实”,同时尚需了解被害人生前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要充分掌握真凭实据。

这种想法,在当“经制日坏”的南宋末年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再有《洗冤集录》对于法医学有多方面的贡献,现扼要介绍部分内容于下,宋慈对于验尸的方法,曾总结了一整套比较合理的措施。《洗冤集录》对于毒理学也有许多贡献,书中记载了各种毒物中毒症状,指出服毒者“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死后“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间有血出。”书中附有许多切合实用的解毒方与急救法。

同时这本由宋慈亲手写下的《洗冤集录》还记载用滴血法作为直系亲属亲权的鉴定方法,即是将父母与子女的血液和在一起,视能否融合来鉴定有否亲属关系,或将子女的血液滴在骸骨上,如果是亲生的,则血入骨,非则否。这种方法实际效果并不确实,子女的血型虽受父母的影响,然并不都是相同的。但此法包含有血清检验法的萌芽,这无疑是十分可贵的思想。

虽然由于时代与条件的限制,《洗冤集录》中也有一些迷信与错误的内容,我们如能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此书仍不失为一部有价值杰作。

所以从这本书自13世纪问世以来,其不仅成为后世历朝历代刑狱官案头必备的参考书,前后一共沿用了六百多年。

同时后世诸多法医学着作也基本上是以此书为蓝本加以订正、注释和增补,属于这类性质的书籍不下数十种之多。

比如清康熙三十三年,公元1694年时,就曾有清朝国家律例馆组织人力修订《洗冤集录》,考证古书达数十种,定本为《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钦颁”全国。

再等到更后来,随着《洗冤集录》,流传到海外。

先是1779年,法国人将此书节译于巴黎的《中国历史艺术科学杂志》,然后又有1863年,荷兰人第吉烈氏将此书译成荷兰文于巴达维亚出版,以及1908年,法国人又从荷兰文转译成法文,德人又转译成德文。此外,《洗冤集录》还被译成朝、日、英、俄等国文字,可见此书在世界法医史上也赢得了一定的影响与地位。

说到底。

在这本书里,宋慈把当时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中医药学应用于刑狱检验,并对先秦以来历代官府刑狱检验实际经验,全都有彻底进行全面总结,使之条理化、系统化、理论化。

所以此书一经问世就成为当时和后世刑狱官员必备之书,被“奉为金科玉律”,其权威性甚至超过封建朝廷颁布有关法律,并且后世这本书先后被译成朝、日、法、英、荷、德、俄等多种文字,直到目前,许多国家仍在研究它。

其影响非常深远,在中、外医药学史、法医学史、科技史上留下光辉的一页。其中贯穿着“不听陈言只听天”的求实求真的科学精神,至今仍然熠熠闪光,值得发扬光大。

在宋慈为其再送职位是想要摸清楚南宋官府案情真相,将证据摆在首要位置:“遇有死者,必根究其所以致死”;人命之案,须查获凶器;凶手定罪,须查获尸体;尸体检验,须查验到致命伤,否则不易结案,便为疑案。

所以大辟之狱,自检验始,这种处罚方式始终都有在“慎刑”指导思想下,以有无犯罪事实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准则,而犯罪事实又必须以充足的证据作为根据,是所谓“旁求证左,或有伪也;直取证验,斯为实也”。

所以宋慈在书中一再强调以查找证据为目的的检验勘查工作当慎之又慎,举一例视之。

由于致命伤的检验对加害人的定罪量刑关涉甚重,宋慈强调检验中定要仔细勘验,“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倘若是聚众斗殴,“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然而,如果两个人同时刺杀、同时打击,要定哪个对致命伤负主要责任,就比较困难了。

想到这一层,宋慈心中考虑才终于算是完备,“牢狱用刑以求取口供”,中国传统社会向来重视口供的采集。

所以口供固然重要,但这种获得口供的非法手段早就被世人唾弃,更何况“证以人或容伪焉”,宋慈认为须“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且“告状者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这一方面是因为“证以物必得实焉”,另一方面是不能听从一面之词,以防其中有弊。不轻信口供在当时律法中亦有体现,即使罪犯招供,也要查出证据;反之,即使罪犯不招供,在物证确凿的情形下,亦可定罪判刑,一切须“据状断之”。时间不可能穿越到过去,案情不可能“情景再现”,故所谓的“真相”并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还原,但是检验勘察,事关人命,必须将事后检验之事充分做到位,使之不断接近百分之百的真实,还事实以真相。

再有该如何将检验之事做得充分、到位呢?

这里除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外,宋慈认为主要取决于为官者。“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这是当时统治阶级一直坚守的执政信念。他给今人的启示是:相对于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而言,司法的组织规则更重要。

毕竟法官若是都行事不良,那再好的程序和实体法有什么用呢?法令是如何谨慎的呢?宋慈在书中提及诸多,此处挑选几点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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