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1章 秦朝黄帝篇(7)
手工业、商业政策
秦始皇与秦国国君一样,奉行“上农除末,黔首是富”的经济政策,力图使“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在对商业有所抑制的同时,秦始皇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加强对手工业和商业的管理。为了加强管理,秦朝设立了“漆园啬夫”、“司空啬夫”、“采铁啬夫”等职官,还制定了《工律》《工人程》《均工律》《效律》等法规。秦朝法律在保护合法商业活动的同时,明令禁止一切非法的经商活动,没有特许权力的政府机构以及官吏、农民从事商业经营一律属于违法行为。《田律》禁止农民卖酒。《厩苑律》禁止乘用公家车马的官吏出卖死马的肉和皮,这类物品必须统一交县一级政府处理。《金布律》禁止都官自行出售需要处理的物品,必须统一送大内或县处理。《秦律杂抄》有一条法律规定:严禁低级官吏利用为其配备的马匹和差役进行牟利活动,否则处以流放的重刑。
秦朝法律还有限制商品价格、保护公平交易、禁止走私等规定。《金布律》明文规定:除价格在一钱的小商品外,出售者必须明码标价。《司空律》规定:粮食价格每担三十钱,劳动力价格“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法律问答》规定:其他国家的商贩必须呈验经营凭证,禁止百姓与非法的外商进行交易。珠玉等贵重商品不准卖给“邦客”、“旅人”等其他国家的商人。破获的走私珠宝必须缴送内史,由内史酌情奖赏。
秦始皇一方面奉行重本抑末的政策,另一方面承认并保护大商人的社会地位。例如乌氏倮以畜牧和贸易致富,“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允许其“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巴寡妇清一家靠开采丹穴致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
民族
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前,注意到对西南、东南和西北地区少数民族的统治,从而加强了以华夏民族为主的多民族的统一国家的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在统一以后,就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置吏,使之成为秦国的一个组成部分。秦灭楚后,就进一步统一东南越族地区,于东瓯和闽越之地建立了闽中郡(在今福建FZ市)。
随后秦始皇命令屠睢统率50万大军分五路南下,深入今湖南、广东和江西境内。同时发配负债的贫民、赘婿、贾人支援战争,终于统一了南越和西瓯地区,建置了南海郡、桂林郡和象郡。从此这些地区就成为秦国的疆域。
战国后期从西到北有一支强大的游牧部落——匈奴勃然兴起,活动在阴山之北的头曼城(今NMG五原东北的阴山北麓),其酋长头曼单于经常利用行动迅速的骑兵深入中原掠夺粮食、人口,焚烧村舍。赵武灵王因此采取防御措施,移民开垦。但是仍不能阻止匈奴的南下,九原河南(指黄河以南)一带为其所占有。始皇帝二十六年(前221年),迁3万户到河北榆中垦殖,同时在原来秦、赵、燕的北边长城基础上,建成长达5000里的长城。
文化
殷商以降,文字逐渐普及。作为官方文字的金文,形制比较一致。但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兵器、陶文、帛书、简书等民间文字,则存在着区域中的差异。这种状况妨碍了各地经济、文化的交流,也影响了中央政府政策法令的有效推行。于是,秦统一中原后,秦始皇下令李斯等人进行文字的整理、统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