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5章 汉朝黄帝篇(16)
汉景帝抑贬诸侯王的地位,剥夺和削弱诸侯国的权力,收回王国的官吏任免权,仅保留其“食租税”之权,并且收夺盐铁铜等利源及有关租税。
但是诸侯王势力并未彻底解决,以致后来汉武帝不得不继续采取相应的措施。
经济
景帝即位后,继续执行重农抑商这一既定国策。他多次下令郡国官员以劝勉农桑为首要政务。
景帝允许居住在土壤贫瘠地方的农民迁徙到土地肥沃、水源丰富的地方从事垦殖,并“租长陵田”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同时,还多次颁诏,以法律手段,打击那些擅用民力的官吏,从而保证了正常的农业生产。景帝曾两次下令禁止用谷物酿酒,还禁止内郡以粟喂马。
景帝时期,继续采取黄老无为而治的手段,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恩威并施,恢复了多年战争带来的巨大破坏,使人民负担得到减轻。
前元元年(前156年),景帝即位伊始就下令将田租减掉一半,也就是将十五税一降到了三十税一。从此,这一新的田租税率成为西汉定制。
在降低田租的第二年(前155年),景帝又下令推迟男子开始服徭役的年龄三年,缩短服役的时间。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西汉的汉昭帝时代。
景帝即位之后,继续进行马政建设。他下令扩大设在西边(如北地郡)、北边(如上郡)的马苑,而且鼓励各郡国及民间饲养马匹。由于景帝时期养马业的大发展,军马生产颇具规模,属于官府的马匹发展到了40万匹,民间的尚且未计。
法律
景帝在法律上实行轻刑慎罚的政策:其一,继续减轻刑罚,对文帝废肉刑改革中一些不当之处的修正。其二,强调用法谨慎,增强司法过程中的公平性。其三,对特殊罪犯给予某些照顾。
实行“卖爵令”[16]及“黩罪之法”。这两项措施都是在文帝时由太子家令晁错提出,并被文帝批准实行的。景帝即位后,继续执行了这些被证实是有效的措施,并使它更为完善。大批徙民充实于边地,成为一支兵农混一的垦戍队伍,不但减轻了内地百姓的徭役,而且争取到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
文化
景帝时期,由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及发展已达到相当的程度,所以统治阶级上自景帝,下至郡县官都逐渐重视文教事业的发展。景帝末年任命文翁为蜀郡太守,文翁开创了郡国官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