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秋时节,早晨阳光明媚,午后阴阴沉沉,像是要下雨一样。如期开庭,八月二十七日申时,榕城知府衙门,对五月十二日发生在台江区驿站“盗马贼”一案,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衙门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公堂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被告方聘请时任省城商务局辩护状师连蕊儿代理申诉。
连蕊儿出示持有清朝官府颁发的职业执照,法律文书撰写人——“代书”之手。知府大人看后认可了。
被告方出庭旁听者有:刘曼,杨柳,江上月。
关于“盗马贼”一案,说难断案,也真难,是很复杂;说简单,也简单,也容易了结。
杨景在本年五月十二日早晨,台江区邮差员正要牵马出棚外送信件时,看见有个人脸上脏兮兮的,正在鬼鬼祟祟地吃马粮——玉米,他马上回办公室打电话到巡捕房,报警说:“发现盗马贼,赶快派大队人马过来!”
于是,十几个巡捕房过来,不问青红皂白,不等杨景将另一只草鞋穿上,就已经把他五花大绑了。还把地上泡玉米的破坛子片拿起来作为证据。之后马上把杨景送往福州城外的平潭荒岛监狱里。等杨景清醒过来,已经太晚了,一切已成定局!
邮局人员在“卷宗”里陈述记载是:五月十二日早晨,我正要牵马出棚外送信件时,看见一人,脸上脏兮兮的,正在鬼鬼祟祟地吃马粮——玉米,于是我马上回办公室打电话到巡捕房,报警说:“发现盗马贼,赶快派大队人马过来围捕!”
证据是:“有地上泡玉米的破坛子片为证据。”
仅凭偷吃玉米,等于偷吃“马口粮”,就是致命的犯罪。
审案时,按规定:原告、被告以及证人和有牵连的人等,都一律跪着听审。
但本案原告不被要求下跪,他因公维护正义,只站在左边。而被告杨景跪在右边。
到堂后先是低头伏跪,未经允许,不能随便抬头。按照大清律法审判程序的规定,先审原告,再审被告,其后询问证人。
本案首先由原告站在公案左边的原告石上,按照法官的要求,将案原由和事实陈述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