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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3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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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祖武德六年三月,唐朝颁布了自北魏就出现的均田令。

均田令顾名思义就是取平均之意来称呼,是一种计口授田的土地分配方法。

当时唐朝的均田令规定:丁男(二十一岁至五十九岁)、中男(十六岁至二十岁为中男),每人授田一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

口分田到了丁男年老时(六十岁),由朝廷收回五十亩,保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死后口分田由朝廷全部收回,另行分配。

其他重病者、残疾者、官户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妇、和尚、道士三十亩,女道士、尼姑二十亩。

工商业者,在地多人少的宽乡,授予永业田十亩、口分田四十亩,在地少人多的狭乡,则不授田。

也就是说刚开始是每人分一百亩,到了六十岁以后,朝廷收回五十亩,留下五十亩。

然后死去以后,收回三十亩,剩下二十亩永业田就是你自己的了,可以传之后世子孙,是为“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受之限”。

这种均田制积极的一面就在于避免土地兼并的情况。

诸如唐太宗贞观年间,长孙顺德出任泽州刺史,发现前两任刺史张长贵和赵士达在任期间占据肥沃土地多达数十顷。

长孙顺德上书弹劾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并将他们多占的土地追夺回来,分给那些少地或者没地的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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