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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吃夜宵了(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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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网上都流传过,有钱就是大爷的说法。而在设计行业里面,客户就是爸爸。客户给钱就可以提出任何条件。

李总真的是一点不懂,不过也许他是一个生产工,并不是什么技术人员的吧。他非常会装,将自己装成了一个技术人员。可是在我面前他就暴露了,他并不懂设计。这就是人性的虚伪。

遇到不懂的人,他们就是大师,在这些人吹嘘。要是遇到懂的人,他们就暴露自己的虚伪。其实不懂设计也没有关系,只要愿意多问多学,还是可以懂一点点。可怕的是李总就是那种不懂非要装,当别人发现他的伪装的时候,他就装不下去,就会暴怒于人。于是仗着自己是老板,一副这里是老子的公司,老子说的算。

李总又回复道:“没有的,淘宝上的东西都已经被别人做了。我们继续做的话,也不一定好卖的,我们要做一些自己的东西,一些没有在市场上出现过的东西。我们要在广州做自己的产品,而不是随波逐流。”

李总说得比唱得好听,现在说要做自己的东西。可是要是赚钱,什么都会做。只要有利益,李总就会做。他可是无比贪婪的人。

我想了一下,我好像从来没有谈过劳动合同的事。不管怎么样,劳动合同都是必须要签,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我就发消息问李总:“李总,你们公司入职要不要签劳动合同的。如果不签的话,我可不敢的。”我为了自己利益,就向李总提出了签劳动合同的事。

李总回复我:“签的,必须签的!这是法律规定,我们必须要遵守的。我们都是守法的人。”可是答应我的那些条件一个都没有遵守,就连公司该交的税,他都没有遵守。

我就给李总发了:“好的。其实你招我进来都是设计一些什么样的东西,你一直没有说明白具体设计什么样东西。我现在还是不知道你到底想要设计什么的啊。”

李总就回复道:“这样吖,那你等一下,我找一些图片发给你。你就知道我们要做什么东西。我也不知道该怎么描述,还是找图片来说跟你说明比较好。”这也说明了李总不知道如何描述一些设计的东西。

我就回道:“好的。”

过了一会之后,李总就给我发了一些图片过来。这些图片里面有艺术的椅子,有的是艺术的桌子,还有抽象雕塑,还有艺术挂画,各种各样的肌理挂画。还有一些艺术装置,说实话还是挺乱。总是觉得这些图片里面什么都有,完全不是一个方向。李总说过不做雕塑的,怎么还有抽象雕塑。不过这些图片看上去都有一个特点,那就是艺术。

凡是称的上“艺术”的艺术作品,都应是作者在跨越了较大难度后才得以创作成功的作品,而决不该是信手拈来或是一蹴而就的任何事物;而且,艺术创作的作品应该经得住时间的检验。有一则报道:西方某大国当红“画家”,坐在地上,两只赤脚往盛满墨汁的盆中一涮,然后用它在挂于墙上的画布上乱蹬乱踹了一通,一幅“杰作”便横空出世。由于人们对此印象极其深,便时刻等待着它的后续报道:某年某月某日,世界上顶级拍卖行,以天价拍出此幅“惊世之作”,但不幸的是,人们苦等许多年后,始终未闻此佳音,也不知道那位“天才画家”此后高就于何处。这种毫无难度可言的作品怎么能够经得住时间的检验?许多所谓的“艺术”的作品,追求简单易懂而抛弃了艺术原有的风貌和一定的难度,能称其为艺术吗?

艺术也是对客观世界、现实生活的一种反映,具有艺术真实性。这种真实性是一种假定的真实,审美化的真实,它根据于客观的实际社会生活,却不是实际的社会生活;即来源于生活但又高于生活。

我觉得艺术就是在生活的东西,那才是艺术。艺术源于生活,只要在生活当中,那才艺术。不然就是在作秀而已。

我就给李总发了:李总你这是要做艺术对吧,就是要做一些抽象的东西,越是抽象就是艺术。”

我也不明白李总懂了没有,可是李总回复我道:“是的,就是这样一个方向。”

我看了图片之后,觉得里面的东西至少应该有四种方向,可是李总只是以为一种方向。李总真的什么都不懂,他对于艺术也是不懂。我觉得他应该是在网上找一些图片发给我。说这些就是他想要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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