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材料来源于《珲春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吉林外纪》、《清朝文献通考》。
一、珲春八旗武器配备(各地驻防满蒙八旗和绿营的装备是完全不同的)
领催、披甲每两人合枪一支,每四人合帐篷一个,锅一口....镶黄旗有盔甲一百五十四副,弓一百五十八张,撒袋一百五十四个,腰刀一百五十四,箭八千三百八十支,纛两杆,旗九杆,枪七十五支(非鸟铳),帐篷三十七,锅三十七口......
镶黄、正黄、正白三旗共有盔甲四百五十八副(原为四百五十九,乾隆四十七年珲春发大水,丢失一副),弓四百六十八,腰刀四百五十九,撒袋腰刀四百五十九,箭两万四千四百九十支,纛六杆,旗二十七杆杆,枪二百二十五支(非鸟铳),帐篷一百一十三,锅一百一十三。
另外,珲春地方船只均为配备火炮的三板船、四板船,用以巡视南海各处。
三板船和四板船到底什么样,我没查到。不过考虑到满文档案里记载的巡视南海各处时,派出甲兵为六十人,估计船不会很大;因此船上所配的炮也就只能是奇炮。
奇炮,铁造,长五尺五寸六分,外刷黑漆,表面无纹饰;炮子二两六钱。实际上就是个大号抬枪。
二、清军行军作战条例(雍正九年重新制定颁布,乾隆十三年、十年、四十九年又增订,增订条款略)
1.战阵之际,听掌号击鼓鸣金为进止,如有闻声不进闻声不止者,斩
2.临阵须奋勇前进,如有回顾畏缩交头接耳私语者,斩
3.专司掌号击鼓鸣金之人,闻令即掌号击鼓鸣金,令止即止,违者八旗兵鞭四十,緑旗兵棍责三十,如临阵违令者,斩
4.将军密军令如转之人,将其中要言私自增减并将疑似之言添造者,斩
5.将军授密军令,如敢私告他人以致宣扬误事者,斩
6.将军、防赞大臣、领兵提督、总兵等官密议军情时,如敢私行窃听,即系泄漏军机之人,犯者斩;差往探听敌人形势,如有畏缩不往,诡称已到彼处,及以少报多以多报少,探信不实贻误军机者,斩
7.官兵沿途欺压民番,恃强买卖,掠财物毁房屋滛汚妇女者,俱斩
8.官兵杀伤良人冐功者,斩
9.官兵将他人战功冐为已功,及诡称有功以虚作实,以轻报重者,斩
10.指称梦寐中见神,无故造言惑众者,斩;兵丁窃马濳逃者,该管官即派头目追拿,如在扎营地方犯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责八十,如系临阵时枭首示众
11.遇有遗失马匹,其获马之人即禀明该管官,查问给还,如有隐匿私乘者,八旗兵鞭五十,緑旗兵棍责四十,仍插箭游营,如私行屠宰或偷卖与他人者,俱斩
12.扎营地方兵丁轮班守卡,务宜严肃访察,夜遇警急,即密禀申报备设以俟,如有扰动散走惊怖喧哗以致乱营者,斩
13.夜传军令,怠慢不遵,以及巡查坐卡偷安眠睡,致悮更旷班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责八十,该管红旗管队不行查报者,棍责四十,如临阵时兵丁犯者,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