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债,有点意思。”
田成同样感觉很好笑,连忙道:“总之,张三、李四、王五最后就签了个三方债权互免协议,大意就是三方把债免掉,差价补上。张三欠王五130万,李四欠张三90万,王五欠李四140万。三方互免债务130万,同时张三直接支付给李四40万,王五支付给李四10万。”
韩博盘算了一下,不禁笑道:“听着是挺绕,其实就是把债互相免了,多退少补。”
“现在的问题是,张三从王五购进的货,但是却是付款给了李四40万,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张三),和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王五)不一致,这40万货款涉及的增值税得进项转出。”
三方的合同协议、笔录,购货单子、出货单子、银行转账单子、会计凭证,一应俱全。要说证据,肯定是够充分了,事实也清楚,但是给不给进项转出呢?
这不归专案组管,可是一移交出去新庵国税局绝对要补证人家税款,因为有相关法规支持。
专案组把事情说清楚,来个“变相定性”,就能避免其中一方损失。虽然有些“多管闲事”,但从这件事本身能看出专案组民警在侦办此类案件上的业务水平。
在此之前,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大多是国税和检察院管。正在查处的东华税案,依然是国税部门为主,公安只是配合。
专案组,包括江省声势浩大的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专项行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公安开始行使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这个管辖权能不能真正归你,要看你专不专业,有没有与之相应的业务能力。
这个业务能力不只是“侦”,一样包括“办”。
可以说这不是一个案子,而是一个面子。
韩博回想了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也就是黄科长所说的相关规定,沉吟道:“这案子吧,我是这么看的,这企业他要是不付款给别人,直接作应付账款,他就能增值税抵扣。现在他主动付款,反而抵扣不了,是不是太不公平?
这个企业的付款和销售方不一致,完全是正常经营原因造成的。从法律上来说,三方抵款协议是为清偿债权债务关系而签订的,此项行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韩博笑看着周胜男,接着道:“国税发192号文件,立法的根本目的是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起所谓的案件中,三个企业整个过程业务真实发生,并未偷税漏税,增值税链条并未间断,我认为进项税额应该予以抵扣。”
之前只知道有“理”却没有“据”,田成茅塞顿开,咧嘴笑道:“我就按您刚才说的拟一份函,连同其中一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材料交给新庵国税局,请他们该补征的补征,建议他们该给人家抵扣的就给人家抵扣。”
“可以。”
法规有问题,他从立法精神上去“解释”。
他不是懂一点法律,他是吃透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样的人不应该呆在公安局,应该来检察院或者去法院当法官。
周胜男暗赞了一个,抱着再考考他的心理,翻出一份材料笑问道:“韩局,你再看看这个。”
这个案件更简单。
一个家伙想偷税漏税,让刘宗海、叶兆亮虚开60多万增值税发票,又担心发票有问题,居然去税务部门请人家鉴别真伪,结果税务人员尚未鉴别出真伪,专案组民警找上了门。
无独有偶的是,一向开真票的刘叶二犯,当时正好没真票,于是给他开的是假增值税发票。
问题来了。
经侦民警认为这肯定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应该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公安部门查处。
配合专案组工作的国税局同志认为,不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查处,而应当以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九条第二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的发票而受让”进行处罚。
并且有相关法规支持,法规中明确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中的“发票”,界定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根据文义解释这里的“发票”仅指真发票,不应包括伪造的假发票。
执法人员连法律法规都没吃透怎么去执法?
韩博暗叹了一口气,苦笑道:“开真票是虚开,开假票就不是虚开,哪有这样的道理?周检,您是学法律的前辈,绝对知道有个有名的题目,就是把白糖误当成砒霜投毒,算不算故意杀人?当然算,有杀人的故意,虽然没杀成,但肯定要接受处罚,如假包换的杀人未遂。”
思岗政法系统人不少,真正精通法律的却不多。
周胜男兴致越来越浓,接二连三翻出一堆税案中的“疑难案件”。
考我?
打击经济犯罪,我从良庄这个不起眼的小镇一直打到东华那个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老窝。我带出来的经侦民警,这短时间足迹遍及全国几十几省市自治区。接下来全会被委以重任,成为全南港乃至全省经侦战线的骨干。
为打击经济犯罪,我做过多少功课。
徒弟那么厉害,我这个师傅能差到哪儿去?
其它方面不如你,经济犯罪方面你考不倒我,韩博感觉很是好笑,接过材料一份一份给出自己的意见。
有理有据,许多法律法规条款倒背如流。
周胜男彻底服了,由衷地笑道:“韩局,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这方面你是专家,受益匪浅,我应该请你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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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几天没求,订阅正在掉,真不想开防盗章节,第三章奉上,再忘了订阅的大大订阅支持,谢谢(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