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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章 律师果然没有一个好东西!(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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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两人证词的冲突,是在法庭纪律的允许范围之内。

法官也并未阻止两人的互相质疑。

“原来是这样……”

青岚听着两人的交谈,很快明白了案情的原委。

她属于半途加入进来的。

之前秦牧也未曾像她透露这个官司的细节。

没想到……

一死三伤的事件,居然发生在闹婚的时候。

“咚——”

两人辩护了几分钟后。

周全民才敲响法槌,中断了两人对这段证词的质证。

同时。

接着对每一个证据,一一进行核实。

而书记员则在一旁……

奋笔疾书,不断敲打着键盘,将案情的审理情况记录下来。

……

晋城。

第二刑事审判庭。

两个小时后。

举证、质证环节正式结束。

在对每个关键性证据进行审理之后。

周全民扫视着下方,沉声道:“接下来,开始进入下一个环节,当庭辩论。”

“公诉人和被告人双方,将围绕本案的核心焦点无限辩护权,进行辩论。”

话音刚落。

被告席上。

准备多时的张玮便站了出来,朗声道:“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以及陪审员,首先,我先声明,我方的辩护观点,并无对死者有不敬之意。”

“我方的本次辩护,仅仅是为了维护己方当事人的正当法律权益,彰显法律的尊严。”

“我方认为,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黄兰防卫导致一死三伤的行为,系无限防卫权的正当行使,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固然很大,但依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因此,我方始终认为,己方当事人无罪。”

张玮神态从容,先是总陈了一遍观点。

随后看了眼旁听席的秦牧。

深吸了一口气。

认真说道:“第一,我方认为,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中,无限防卫权的行使条件。”

“刑法明确规定,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

“其有五点构成要件,分别是暴力犯罪、犯罪正在进行、行使权利目的是为了防卫、针对的对象也是正在进行暴力犯罪的闹婚者、我方亦隶属于面临暴力犯罪的受害者。”

“结合上述五点构成要件,我方当事人当时正在遭受暴力猥亵行为,其身体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都被非法的暴力行为侵害,视频里也显示,我方当事人数次以言语和行动表示了拒绝……”

“在拒绝无果之后,才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进行了防卫,以上种种,皆符合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

这一点……

是秦牧和他专门探讨过的。

针对于无限防卫权在刑法的构成要件上的解释。

从这一点来说,无限防卫权符合构成要件,应当成立。

“第二点,闹婚者众人的行为,系严重的暴力犯罪。”

紧接着。

张玮接着阐述己方辩护观点:“在闹婚现场,他们无视伴娘们的个人意志,进行了推攘、撕扯、抚摸等行为,严重侵害了伴娘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根据刑法对于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原则,无限防卫权要求的是……保卫个人的人身安全,即人的生命、健康、性权利等等。”

“而我方当事人在当时环境下,人格尊严、性权利皆受到了严重侵害。”

“试想一下,几个弱女子,面临十几个年轻小伙的咸猪手、暴力推攘、撕扯的时候,该是多么无助,才会用这种方式来进行自卫。”

“对方的行为,系暴力犯罪,我方的自卫行为,并无任何违法违规之处,亦符合刑法对于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原则!”

张玮的声音,铿锵有力。

继续围绕无限防卫权进行展开,试图从各方面印证己方的正当性。

这个案子想要无罪……

必须要得到无限防卫权的正当行使认可。

而关于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原则……

确立之初,就是为了保护弱者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这种人身权利,仅限于人身,不包括财产权、名誉权等。

也就是说,他人辱骂、侮辱、诽谤等,是不可以执行无限防卫权的。

即便遇到了小偷,也不能在小偷未危害个人安全的情况下将小偷打死。

这些都不属于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保护的……

仅限于人身安全。

而这个案子里……

伴娘们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这是毋庸置疑的。

“第三点,从无限防卫权的历史来看,这项公民权利由来已久。”

“在古代,无限防卫权最初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而设置的。”

“古罗马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中第八表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认为是合法的。”

“我国《周礼·秋官·朝士》规定: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即在军、乡、邑及人家进行盗窃、杀人者,将他杀死不算犯罪。”

“《唐律疏议》也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应该处以笞刑四十下,如果主人立即将来人杀死者,主人无罪。”

再接着。

张玮继续阐述己方辩护观点,这些资料都是秦牧准备的。

涉及了古今立法的基本原则。

自古以来。

便有无限防卫权。

古代的时候,对于犯罪者,任何人都可以行侠仗义,将其击毙,并且官府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最初从财产……

逐渐演变到了如今对人身安全的保护。

“文明在演变,从财产到人身安全的保护,体现了法律的进步性。”

“但是……”

张玮昂首挺胸,望着公诉人,沉声道:“但在如今,无限防卫权却沦为了一纸空文!”

“一项写在了刑法里,应当有效的法律条文,却很少用来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已名存实亡!”

“回想近二十年来的司法案例,大部分类似的案件,皆被判处为防卫过当。”

“最著名的便是邓玉娇案,当时的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张玮再次深吸了一口气。

抬出了十余年前的一个著名案子。

邓玉娇,系某洗浴中心的员工。

有一天,她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两人的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

结果被检察院以防卫过当,依法起诉。

针对这个案子,邓玉娇的辩护律师同样围绕无限防卫权,对其展开积极辩护。

始终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无限防卫,在法律允许的限度之内,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结果……

当地的法庭,对此案审理之后。

却依旧做出了防卫过当的宣判。

依旧判处邓玉娇有罪,却加上了各种减刑、从轻判处的情节,判定免予处罚。

这个案子。

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大的影响。

对随后十几年的社会风气,也有着极为恶劣的影响。

导致许多人面对不法侵害……

不敢还击。

比如说别人打了张三一个耳光,可张三却不敢还手。

因为打赢了,属于打架斗殴,双方拘留,且需要赔偿对方医药费。

打输了,自己还要再挨一顿揍,对方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是很明显的不敢防卫。

面对暴力犯罪的时候……

更多人选择的都是忍气吞声,生怕一拳把对方打死了,还要反过来跪着求他别死。

邓玉娇的案子,就是明显的判例。

明明可以判处正当行使无限防卫权,判决无罪,却依旧判处了犯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处罚。

“无限防卫权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为了保护他人人身权利,绝不能流于表面。”

“因此我希望……”

最后。

张玮花了二十分钟时间,陈述完了己方观点。

退回了律师席。

而在旁听席。

刘梅等妇女们则是满脸懵逼,仿佛听天书一般。

刚才张玮所说的辩护意见……

她们一个字都没听懂。

好像还扯到了另一个案子。

“这个律师是不是跑题了?说了那么多,无限防卫权到底是个啥?”

“我不管无限防卫权是啥,我就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

“对,今天法院一定要判处黄兰死刑!”

“律师果然没一个好东西,估计是想要用这种胡搅蛮缠的方法把罪名给赖掉!”

“……”

刘梅等人交头接耳,不断交流。

越想越觉得张玮非常可恶。

声音也越来越大。

引来了法警的再次警告。

而秦牧坐在旁听席的一角,听着她们的交流,无奈摇了摇头。

其实。

张玮的辩护,十分精彩。

全程围绕无限辩护权,还提出了十几年前的经典判例,来作为佐证。

如果说当年“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导致了不敢做好事。

那么邓玉娇案……

直接导致了被害者忍气吞声,不敢暴力还击。

虽然邓玉娇最后不用坐牢,但却依旧判决了有罪,只是免予坐牢。

当时的法庭……

无论如何,都不肯判决无限防卫权的正当行使。

导致了这十几年来,风气明显的变化。

与此同时。

公诉席上。

一名公诉人听完了张玮的辩护,也跟着站了出来:“对方律师所说,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要件都符合,我们有不认同之处。”

“我院之所以判定为防卫过当,只因为将闹婚者的行为,认定为不法侵害,而非无限防卫权中的暴力犯罪。”

“无限防卫权要求,指的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闹婚的行为,虽然恶劣,但并未严重到能与杀人、抢劫、绑架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等同,应当视为不法侵害。”

“此外,黄兰随身携带折叠刀,进行多次连刺,在死者陈权身上刺了九刀。”

“她本来可以简单挥舞折叠刀,呵斥对方撤退,却过度自卫,连续刺击,其行为应当属于防卫过当。”

“还有……”

公诉人不慌不忙,就张玮的辩护观点,一一反驳。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针对的是不法侵害。

而无限防卫权,针对的是暴力犯罪。

两者性质不同,指向的行为也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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