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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们当中有谁主张要房屋的吗?”孙兵又问。
三方都回答没有钱要之后,孙庭长无奈地说:“我们在先予执行的时候,就已经查过了孙江的账户。现在帐户上尚余人民币三万元。也就是说孙江现在已经没有能力购买该房,建议你们在本案执行阶段再商量一个处置房屋的办法吧。”孙兵用征询的眼光望了望各方当事人。
原告孙荣和两名被告都点了点头。
“鉴于原告孙荣申请本院委托鉴定评估案涉房屋的价格。待评估结论出来后再继续开庭,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休庭!”孙兵敲响了法槌。
五日后,下午三时,继续开庭,仍由临海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孙兵独任审理:“第一次开庭后,本院委托滨江省超越房屋鉴定所对案涉房屋的价格进行了评估。估价六十万元,各方有无异议?”
原告孙荣与被告齐大红、孙海均表示无异议。
孙江未到庭。
“各方当事人还有无其他补充意见?”孙兵继续发问。
在听到各方均无补充意见后,审判员孙兵当庭宣判:“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依照法律规定应属被继承人孙大齐和被告齐大红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被告齐大红应分得其中的一半即三十万元,另一半应由原告孙荣和三被告平均,故判决如下,
一,齐大红分得人民币三十七万五千元;
二,原告孙荣与被告孙江、孙海各分得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后十五日内,上于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费五千元,由被告齐大红承担。
闭庭!”
孙兵敲响了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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