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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章 曹汝霖之苦衷(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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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由商部清查撤销一处,允与日本合办,惟声明须按照中国矿业条例。

越数日,日使能支拐杖而行,会议仍迁回外部官邸,然答案已改了三次矣。

每件议案,总须磋商两三次,故屡改答案,请示总统而行。

在移回外部会议时,日使即说,上次会议关于胶澳租借地内权益问题,尚未解决,今日先将这问题解决如何?

陆氏坚持不允先议。

日使问为何理由?

陆氏答以总要有了相对事实,才能决定承认与否,本席对于青岛之德国权益,不甚明了,何能先予以笼统承认?且事或许有变化,目前先行承认,将来岂非为难?

日使谓,日本占领青岛及胶济铁路,这是既成事实,不会变化。

陆谓凡事变化,岂能预知?

日使追问,贵总长所谓变更,到底所指何事,本席不能明白,请明白指示。

陆氏谓,贵国占领青岛,将来仍还我国,这自决无变化。至其他权益,我尚未调查明白,即在将来开和会时,我国对于德国取得之权益,何去何从,尚未由政.府决定,现在何能先议。

日使谓德国在青岛之权益,自应由日本继承,这是天经地义,将来开和会,各国决无异议。

彼此争论两日,陆氏坚持不肯先议。

日使强调日本决不以未经中国承认之事强中国承认,贵总长既然不肯先议,且看将来和会开议,决不会有与今日不同之处,只先作存案可也。

后又议及闽浙铁路问题,我方告以此案因与英国有关系,须要知会英国后再议。日使即说,既与英国有关,我方自可撤回。这是第一次痛快撤回,可知日本对英国联盟之重视。

日使继提福建不能让租与他国问题。陆氏正色道,福建为我国行省,何能与他国有让与行为?贵国提出此案,深为遗憾。

日使笑谓,因贵国有例在先,故请注意。

陆谓前**有此糊涂行为,本**决无此事。

日使仍一再要求,须请声明,不用换文,亦不向日本声明。

后改由中国自行声明,中国领土,永远自保完整,无论何省,决不与他国有让与行为,福建亦不例外,将此声明抄送日本。

我觉得这办法,等于自骗自,不很妥当,然陆氏既已如此作,不必再说。

对于汉冶萍合办问题,我方答以此系民间商营公司,**不能越俎代谋,应与该公司自行商议。

日使请为介绍亦未允。

越日又议内地杂居问题,日使坚持甚力。会议多次,各执一辞,终未获解决。

每当会议不能解决之时,总统常命余与日使或小幡交换意见,为侧面之商谈,探听对方真意所在,有时因此而获解决之途径。

此次总统又命余为侧面之商谈,这种商谈,仅是个人行为,不负正式会议之责任。

我去见日使,告以我国对日本人内地杂居为难情形。

日使说中国不允日本人内地杂居,不过仍有排外之心而已。

我答以中国并非有排外心,实在是日本人优越感太甚,致使彼此发生不愉快事情。中国人对外国人向来一视同仁,很有礼貌,而日本人对我国人往往轻蔑,甚至欺侮,因之使中国人受不了时,激起不快之事,反与国交有碍。所以不允内地杂居,在都市尚且如此,何况内地?

日使谓,东省地面辽远,人烟稀少,多些日人有何关系?我答以奉吉两省内地,亦有人烟稠密之处,且东省人习惯,喜欢聚族而居,往往一乡即是一族,他们与别族同住尚不愿意,何况与外人杂居?东省商埠如此之多,又有南满广大的附属地,难道日本人尚不够居住?

日使谓,商埠与附属地,一为经商,一为护路。日本人长于农事,你是知道的,若今日人杂居内地,即可从事耕种垦荒,不出十年,东省荒地,变成熟地,多产粮食,于两国都有益处,岂非两利?

我记得他在会议时,没有提过农事垦荒的话,

我即说此确是与两国均有益处,但恐日人不惯寒冷耳。

日使笑谓,这是他们自己之事,我又说,中国租地耕种,各省都有**惯,各处不尽相同,日人能照地方习惯否?

日使谓,当然要照当地习惯。

遂辞出,归告陆总长,并报告总统,日使所言,意在垦荒耕种,若照此意,与杂居不同。

总统说,虽然如此,日本借垦荒为名,行其侵略阴谋,亦不可不防,你们姑拟一方案,就耕种方面,谋解决之法亦是一法。遂拟方案如下:

“吉奉两省,不论官有民有地亩,允许日人订立契约租借耕种(如系官荒,向地方管辖官吏商订租约),定明晌数(东省一晌约合内地十亩),期限二十年,满期后应无条件交还原业主。日本租地人应照纳课税,并服从中国地方法令,听警察指导,及不违背地方上租地耕种之习惯。”

呈阅总统,亦以为然,遂又续商杂居问题。

陆氏说,杂居问题本席尊重贵方意见,再三研究,拟成新方案,与杂居之意不但不违背,且取杂居精意,希望贵使容纳,解决此案。

日使阅后谓,此案容研究,下次再议。

及下次会议时,日使谓此案对于年限交还业主,及不背地方习惯各点,都有商量余地,惟服从中国法令,听中国警察指导,绝对不能同意,日本人无服从中国法令及听中国警察指导之义务。若照贵方所拟,不啻剥夺条约上应享之权利,须知贵国尚未收回裁判权也。虽经余等再三说明解释,仍不得同意而散。

我又去使馆见小幡书记宫,我说我方所拟方案与杂居已颇相近,日置公使不同意,且误解方案之意,甚为可惜。

小幡问所谓法令,系指何项法令?如何性质?请为说明。

我谓不过违警令之类,并非法律。若不听警察指导,设有两人互斗,没有警察劝解,岂不有酿成人命之虞。至课税更是轻到无可再轻,这是地方收入,请加调查,即可明白。此事不要看得太严重,须在事实上着想,不在法律观点上着想,才是解决此案之办法。从前贵国明治初年,外国人只居留在长崎,不准自由往来他处。我国商人居留于长崎者,都遵照日本法律而行,今日中国情形与日本明治初年情形相仿,然中国待外国人比日本宽得多了。

反复辩论甚久,小幡始允转达公使而别。

我方将方案二十年改为“三十年”,满期交还后又添“如双方同意,可再展期,但不得过十年。”

服从中国地方法令,听警察指导改为“服从中国警察法令”。此案已会议五次,侧面商谈多次,答案又改了三次,争到舌敝唇焦,对于“服从中国警察法令” 争论最烈,我方始终认为维持秩序为不可少之条,与条约绝无关系,坚持不让,终于就范。

至此,应商之案,都已商结,计第一条列为条约,此外议定者八件(或九件),均作为换文。

陆总长起立致词谓:“此次贵国所提条件,我方始终努力尊重贵方意见,均已议定解决,亦是贵公使开诚布公,得以有此结果,实为两国前途之幸,谨代表**向贵公使深致谢意。”

日使亦答言:“贵总长深知两国关系之切,前途非和平亲善不足以增加友谊,顾全大局,至为感佩。尚有第五项各条,亦希望开诚商议,则两国亲善友谊益臻巩固,不但为两国前途庆,实为维持东亚和平庆,务请贵总长谅解此意。”

陆外长答谓:“此次会议,本席已尽最大之努力以酬贵国之愿望。至第五项,贵国本为希望条件,本**亦以贵国提出此项条件,有损两国友谊,本席绝对不能应命商议,务请原谅。”

日使请交换意见亦不允。日使再三要求,陆外长遂正色说:“此等条件不应对于对等友邦提出,本席无论如何,不能商议,应请贵公使撤回。”言颇激烈。

日使亦谓:“为两国谋永久和平合作,本国**才提出条件,贵总长谓有碍两国友谊,实深遗憾。”遂于不欢中散会(原注:以上记述,因年代久远,手头又无资料,只凭记忆,头绪纷繁,大略如此,难免有错之处,深抱不安)。

休会至一星期,余亦不去见日使,彼此僵持,濒于决裂。

当日本提出廿一条向我国交涉以前,以盟邦关系,曾通知英**,但不提第五项。后闻我国因不肯商议第五项,濒于决裂,英报提到第五项,日**从没有向英**提过,这种重要条件,不先告友邦,有欠诚意。

西报又谓,日本想独占东三省,与美国开放门户,利益均沾,实有违背之意。

日本曾来责问中国事前泄漏,有违预先声明,我方自然极力否认。其实当时英国名记者莫理逊,美国记者端赖均在北京,与参事顾少川(维钧)、五梯云(朝枢)等时有往来,会议情形知之甚详。日使因无凭证,只口头抗议亦无他法。

余以会议僵持已久,终须设法打开,遂向总统建议,请密遣公府顾问有贺长雄博士,回国向日本元老疏通。

总统问,此着有效否?

余答,有贺博士在日本不但学者地位很高,他在明治初年设元老院时即是元老院的干事,与陆奥宗光(甲午中日之战后与李鸿章在马关议和时之日本外相)同事,故于元老方面,颇有渊源。日本政.府对于元老很为尊重,元老都是持重有远见之人,若告以第五项条件不但于两国不利,且易引起人民仇日之心。我曾与有贺谈过此次交涉情形,他亦很以为然。请总统召见有贺,假以词色,恳切相托,他必肯效力。

总统遂特召有贺进府,告以此次日本提出的觉书,由外交部总、次长尽最大之努力,以副日本之愿望。今日置公使又要求商议日本希望条件之第五项,实在令我为难,请回国向元老详细说明,请其谅解,顾全两国之友谊。君必能谅解我意,及政.府为难情形,务请善为详辞。

有贺果然自告奋,愿回国尽力向元老报告,力说利害。

时日本元老以松方正义侯最关心中国情形,有贺见松方侯陈说此次中国政.府已尽力商结日本觉书之各条,日置公使又要商议希望条件之第五项,未免逼人太甚,难怪中国政.府为难不肯商议。

松方侯听到第五项,似未知道,又听有贺报告第五项内容,面现诧异之色,随即召加藤外相,访问他觉书中有第五项,何以没有报告?

加藤说,这是希望条件。

松方即说,既然只是希望条件,对方不愿开议,即不应强逼开议,设若交涉决裂,你将何以处置?

加藤答,不惜使用武力,不出三个月中国可完全征服。

松方笑说,莫要把中国看得太轻,若用武力,恐三年未必成功,遑说三月,应速自行善处(日本对善处之语,意颇严重)。

加藤知是有贺进言,遂令监视有贺,不许行动,幸有贺已完全报告矣。

加藤外受盟邦猜疑,内招元老之诘责,进退两难,图穷而匕首见,竟决下最后通牒,以强迫我国;一面又将第五项在最后通牒内谓“暂时脱离,容后再议”。这种措词等于自行撤回,对外尚箭拨弩张,对内已色厉内荏矣。

陆公使(宗舆)亦探得内容,密电报告。

最后通牒电达北京日使馆,一面将副本送达中国驻日陆公使,陆公使即电告外交部。

而北京自使馆方面接到通牒,不即送交我外部,由小幡来见我说,政.府即预备下最后通牒,不惜一战,若将第五项酌议几条,即可免此危险。

我答以贵国已将最后通牒副本送达我国驻日公使,已来电报告,公使为政.府代表,送交公使,即无异送交我政.府,既下归后通牒,有何再商之可言?小幡语塞而去。

日本外交官总想得寸进尺以邀功也。

翌晨,日使即将最后通牒亲到外交部送交陆总长,态度严重,不发一言。陆总长只说了“可惜”一语,他即告辞。日方一面关外调动军队,渤海军舰游戈,迨下通牒后,训令日侨预备撤退,下戒严令,尽其恫吓之能事。

此次会议,我与陆子兴总长,殚精竭力,谋定后动,总统又随时指示,余每晨入府报告,七时到府,总统已在公事厅等着同进早膳,报告昨日会议情形,讨论下次应付方针,有时议毕又入府请示。

陆闰生公使(宗舆)又以日本内情时常电告。

陆总长确能恪遵总统批示,决不越出批示范围。正式会议之外,又有侧面商谈,卒以说动日本元老挽此危机。

日本所提之廿一条,议结者不满十条,而第五项辱国条件,终于拒绝撤回。会议结果,虽不能自满,然我与陆总长已尽最大努力矣。

揣日本此所提廿一条,包罗万象,集众大成,势力由东北、内蒙以至闽、浙,权利由建铁路、开矿产以至开商埠、内地杂居。甚至第五项要求**机关设立日本顾问,两国用同一军械,警察由日本训练,小学用日本教师,日本僧人到内地传教。

凡此苛刻条件,思以雷霆之压力,一鼓而使我屈服。若使遂其所欲,直可亡国。幸我府院一心,内外协力,得此结果,亦是国家之福。

世人不察,混称廿一条辱国条件,一若会议时已全部承认者,不知廿一条之第五项各条,不但辱国,且有亡国可能,已坚拒撤回不议。

而所议定者,不满十条。世人对此交涉不究内容,以讹传讹,尽失真相。尤异者,我虽列席会议,而此约之签字者是外交总长陆徵祥,我是次长何能签为?世人都误以为此约由我签字,张冠李戴,反未提及陆氏,亦是不可思议之事。

总统召集各机关首长、参议院议长、府院秘书长、陆军次长、外交次长等开全体大会,讨论日本最后通牒,应否接受。外交总长陆子兴尚未到,以电话催请,云与英使朱尔典会晤,等侯三十分钟后,陆氏才到,报告与朱使特别会晤情形:

朱使(英使朱尔典)云,今日大会,关系重大,我因关心,特于会前来见。日本因各国忙于欧战,不遑东顾,提出最后通牒,意在挑衅,测非恫吓,袁总统明白内外情势,不至中他诡计。

闻陆军段总长(祺瑞)主张强硬对待;我知他已秘密动员,晚间运输彻夜不停,已三星期,这明明是在备战,设若开衅,不堪设想。

我与袁总统是三十年老友,不愿见他遭此惨运。目前只能暂时忍辱,只要力图自强,埋头苦干,十年之后,即可与日本一较高下。

今日之会,重在外交,贵总长应负起责任力争,不可听陆军总长轻率之行动。我这次与贵总长会晤,不比寻常会晤,贵总长若不与我以确实答复,我不告辞,言时声泪俱下。

我答以今日之会,由总统亲自主持,必能慎重将事。

朱使又重申前言,相持很久。我见他坚定诚恳,遂答称,我必以贵使之忠告,报告总统与大会,若不照贵使之忠告,我必以去就力争。

朱使方辞去,故到会已迟,请大家原谅。

总统听了陆外长报告,遂慎重发言,谓朱使之言亦为中国前途着想。日本此次提出之觉书,附了第五项各条,真是亡国条件。今外部历时四月,开会卅余次,尽了最大之力,避重就轻,廿一条中议决者不满十条,且坚拒开议第五项,外部当局,恪守我的指示,坚拒到底,已能尽其责任,使日本最后通牒中,已将第五项自行撤回,挽救不少。惟最后通牒之答复,只有“诺”与“否”两字,我受国民付托之重,度德量力,不敢冒昧从事,愿听诸君之意见。

段总长即表示反对,谓这样迁就,何能立国?宁为玉碎,不为瓦全。

总统说,段总长之说自是正办,然亦应审度情势,量力而行,倘若第五项不撤回,我亦与段总长同一意见。现在既已撤回,议决各条,虽有损利益,尚不是亡国条件;只望大家记住此次承认是屈于最后通牒,认为奇耻大辱,从此各尽各职,力图自强,此后或可有为,如朱使所言。若事过辄忘,不事振作,朝鲜殷鉴不远,我固责无旁贷,诸君亦与有责也。

段总长犹持异议,谓民国肇兴,即承认此案,倘各国效尤,如可应付?总统又就大势剖析说明,我岂愿意屈辱承认,环顾彼此国力,不得不委曲求全耳,两国力量之比较,您应该最明白。段亦无言,遂宣告散会。

散会后,我回外部,与参事顾少川(维钧)商拟复日使照会稿。我们以为虽然接受通牒,然我方应驳之处,仍应声明,仔细斟酌,三易草稿,请少川以英文译述,亦觉妥当。

脱稿时已逾深夜四时,假眠片刻,黎明后,余即携稿入府,总统已在办公厅,状甚兴奋,似未睡眠。

正在阅稿时,日使馆即来电话,请余接话。余接话时,知系高尾,他说今日已到限期,贵方复文何时发出?我答必在期内发出。

他又说最后通牒复文,只有诺否两字已足,若杂以他语,彼此辩论,过了期限,反恐误事,务望注意。

我答知道了,即将电话挂断回报总统。

可知我方举动,彼均留意侦悉,总统听了,叹了一口气,即命内史长阮斗瞻(忠枢)重拟一稿,将我原稿交阅,且说将辩论之处,一概删去,只要简单,惟于末尾称“除第五项外余照允”等语。

后高尾又来部云,奉公使命,请先阅复文稿,以免临时有误限时,反为不便。

余以干涉太甚,不允交阅。彼再三要求,且说你如不允,请见总长。

余乃请示总长,总长说时间局促,免生枝节,即先给他阅看吧。

岂知阅后又生问题,他说“除第五项外”这句,不是通牒原文,须照原文更正。

余说这是事实,并无不合。

他说原文是“暂时脱离容后再说”,非照原文改正不可。秘书往还磋商,易稿数次,终不同意。直至黄昏,时限将到,仍未商妥,

陆总长乃谓此事由我负责,即照原文,以后再议与否,要看那时情形,不必在此时文字上争执。

遂定稿缮正,由陆总长及余并方秘书,亲送至日使馆,交与日使置益,已在午夜,时为五月九日十一时也。

是时余心感凄凉,若有亲递降表之感。

归途与总长同车,他说前随节俄馆,俄财长维德为租借旅大问题,与杨钦差磋商不洽,后竟将条约摆在公案,令杨钦使签字。

杨答以未奉我皇命令,不能签字。维德拍案咆哮,出言不逊,骄横无礼,其情形比这次凶狠得多,余为传译,犹觉心悸。

杨使气愤填胸,年事又高,出门时在石阶上滑跌,遂至不起。弱国外交,言之可叹。

余以商租事属创举,地方官恐不能明了,特召集吉奉两省特派交涉员及警察长官来京,告以此次交涉之困难情形。

日本提出内地杂居条件,本部以治外法权尚未收回。外人内地杂居,此例一开,各国效尤,永无收回治外法权之望,再三磋商,不得已而定商租耕地办法。

商租不是卖绝,又不同典租,必须定明年限,如何分利,均应照各地习惯,订立租契。租契应由官制,发交各处应用,以期划一。应贴印花收契张费等可由各省自定。至“服从中国警察法令”这八个字,争了几次,才得照允。此与主权有关,本部甚为重视,执行时不必节外生枝,亦不可随便通融。

至警察条例两省谅均有规定,最好两省大旨相同,以便执行时免生枝节。

惟须切实执行,一次通融,即成惯例,务请诸位格外注意等语而散。

后来两省照行,在张作霖时代,未闻发生问题,后张学良继承父业,废止商租章程,人民有以田亩商租者,以盗卖国土论。

日本总领事以学良片面取消两国所定之协议,提出抗议,学良亦不理。适有日人在万宝山,以商租田亩邻近地上,商租一条地为开沟引水种稻田,地主自然不敢租与,日本竟派警察保护,开始挖沟。中国亦派警察阻止,彼此冲突。日本改派军队,我方亦改派军队,双方就此开火,越闹越大,寻至酿成九一八事变之原因。故九一八事变,实起因于万宝山事件也。

总统以屈于最后通牒,变为国耻,发表告诫百僚书后,一时曾力图振作,督促各部,于兴利除敝应行建设之事,指示周详,以期百废俱举,于国务会议时,时时警惕,愤懑之情,现于辞色。

每次会议,必有新案提出讨论,且令各部按照新案,克期拟成计划,付之实行。尤其对于军事,格外注意,谓当欧战之时,不能有外力援助,只有自己努力进行,筹建炼钢厂,添设巩县兵工厂,整顿各兵工厂,福建造船厂,又练模范团三混成旅。

对于整理财政,发行国内公债,改革币制(废两为元),整顿税收,请各国退还庚子赔款,专办学校,有已施行,有在筹备。各部亦振作精神,努力从事,一时颇有朝气。

嗣以日本议院抨击政.府对华政策之失当,西报亦有夸奖袁总统以弱国外交,得此结果,总算胜利等语,遂渐生自满之心。加以左右逢承,以为日本伎俩不过如此,只要用心对付,不足为虑。

且忽作奇想,以为环顾世界,除美国外,君主国多,日本与中国同处亚洲,种族相同,我改共和,与日本政体不同,易生隔阂,帝制自为之思想,从此酝酿于胸。加以张勋、倪嗣冲之流,常言地方民情与共和制度格格不入,杨皙子(度)等又以中国行共和制度尚早,引美顾问古德诺之话为证。项城受此浸润之言,政事激生懈怠。

曾几何时,朝气又成暮气矣,真是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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