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点点头,拿起身前桌面的一杯奶茶喝了一口,然后对着证据目录说道:“好的审判长,证据一,派出所的询问笔录,里面有被告本人的陈述,其中有被告否认将洋水仙作为韭菜送给原告母亲,是原告母亲擅自进入被告家小花园偷盗洋水仙等内容,也有物业人员看了监控之后对该事实的认可。证据一证明内容:原告母亲擅自翻阅被告家小花园的护栏,进入被告私人领地,偷盗了被告种植的洋水仙,才导致原告母亲及原告误食,造成一死一住院的后果,该后果完全是原告母亲本人造成,与被告毫无关系。证据二,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载明原告报警称被告投毒后,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不存在刑事案件,不予立案。证据二证明内容同证据一。证据三,小区的监控视频录像,录像显示原告母亲在被告家小花园外徘徊许久,还特意喊了几声,确认被告家无人之后,方才翻越被告家小花园护栏,用己经准备好的工具偷盗了被告种植的洋水仙。证据三证明内容同证据一和证据二。被告举证完毕。” 审判长说道:“被告哪份证据有原件?” 被告说道:“只有不予立案通知书有原件,其它的都是复制件。” 审判长说道:“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原件交给我核对。” 等书记员将不予立案通知书交给审判长核对之后,审判长继续说道:“将不予立案通知书交给原告核对。” 我摆手说道:“不需要看原件了,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判长说道:“是否需要当庭播放证据三的视频。” 我也摇头说道:“不需要,庭前我们已经看过视频。” 审判长说道:“好,现在请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我又看了一眼唐瑜嫣和韦锦,她俩对我再次作出加油的手势。 笑了笑之后,我说道:“对被告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理由如下:公安机关对被告做的询问笔录是针对被告和物业管理人员的,首先,被告对公安机关的陈述并不真实,根据原告第二组证据可知,被告是允许原告及其他邻居进入其小花园采摘蔬果的,因此根本不存在偷盗一说。其次,物业管理人员也是通过被告的陈述和对监控视频的片面理解才有此陈述,该陈述是片面且不客观的。对于证据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理由如下:没有故意投毒,不代表不是间接故意,被告放任有毒且外观与韭菜十分相似的洋水仙混种在蔬菜中,不加以提示,属于间接故意投毒。” “我反对!” 这个时候,被告高声喊道。 审判长看了一眼被告,说道:“我提醒一下被告,反驳意见在辩论阶段再行发表,原告继续质证。” 我点点头说道:“好的,谢谢审判长。对于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理由如下:视频没有声音,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当时的情形,根据原告的第二组证据可知,原告的母亲是基于之前被告邀请,前往被告家拿莱,喊几声是为了不用翻越护栏,可以直接走被告家客厅阳台进入小花园,也是出于礼貌,但既然被告曾经说过,不在家也可以自己去拿菜,说明原告母亲根本不是去偷盗,而是去拿菜,且是经过被告允许的。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和陪审员低声交谈几句,然后说道:“原被告双方是否还有书面证据提交。” “没有新的证据提交。” “没有。” 我和被告同时说道。 审判长说道:“下面由合议庭发问,首先问原告本人,你平时和被告本人有接触吗?是否认识?” 小丽的父亲说道:“认识,但只是知道她住哪一户,点头之交。不过我母亲和我女儿跟被告比较熟悉,还一起打过牌。” 审判长说道:“被告,原告本人的陈述你是否认可?” 被告说道:“认可,但是认识不代表她们可以随意进入我家的私人领地偷东西。” 审判长说道:“被告,你是否知道洋水仙的叶子有毒。” 被告说道:“在出事之前确实不知道,后来出事之后,原告的女儿找上门,我才知道洋水仙的叶子不能吃。” 审判长说道:“被告,你是否认为洋水仙和韭菜有点相似。” 被告说道:“之前没把洋水仙和韭菜联系在一起,后来回想起来,确实有点像。” 审判长说道:“被告,洋水仙四周还种植了什么植物。” 被告想了一下,说道:“有蔷薇,有几棵姜,还有一颗树葡萄,也就是嘉宝果。” 审判长说道:“被告,现在你家的花坛还是原样,也就是还种植这些植物吗?” 被告说道:“因为觉得晦气,我已经将洋水仙都拔掉了,其它的植物还在。” 审判长和两名陪审员又耳语几句,然后说道:“合议庭决定等下庭审结束后,直接去被告家里勘查现场,原被告双方是否有时间。” 我说道:“好的,我有时间。” 被告说道:“同意。” 审判长说道:“原被告是否有问题要问对方。” 我说道:“我有问题要问被告本人。” 审判长说道:“可以发问。” 我说道:“被告你好,我是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平市欣玲律师事务所的韦策律师,我想问你一个问题。” 被告说道:“你问吧。” 我说道:“既然你认为原告母亲的行为属于盗窃,为什么开始的时候还愿意赔偿两万元。” 被告说道:“那是因为出于人道主义,而不是认为我自己有过错。就好比交通事故,开车撞了闯红灯的行人,一般情况下,哪怕对方全责,普遍的司机都会意意思意思。” 我说道:“你说的意思意思,是出于愧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