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界确实有这样的观点,此前我也见有些法学教授这么提过。我说说我的看法,不一定对,仅供您参考。
我认为,民事案件中的证人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理由是:
一、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类型,在民事案件对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效力高于其出具的纸面证人证言,所以证人当庭所作虚假陈述对法官判断证据及认定事实的影响一般来说要高于证人出具的纸面证言,因此帮助伪造物体化的证人证言有可能成立犯罪,这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二、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是由法庭记录在案的,在庭审记录中有明确的记载,而且庭审录音录像也会清晰的体现证人的作证过程,被录音录像和庭审记录后证人当庭所作证言也就转化成为了物体化的证人证言。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会对物体化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当庭所作证言与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在本质上并无区别。
根据您刚才所说,赵鹏受当事人王亮的指使在庭审中作虚假证言,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本质上就是受当事人指使实施帮助其伪造证人证言的行为。”方轶道。
既然孟总也是学法出身,那么方轶觉得应该说的专业些,这样才能更体现自己的专业,也让孟总觉得自己专业。这就是所谓的:见什么人说什么话。
“嗯,您说的我明白。即便赵鹏构成了犯罪,他也没有受益,是不是法院判的太重了?”孟总给方轶添了些茶水道。
“量刑重不重,主要是看赵鹏的行为是否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情节严重’。
目前理论界有个观点,认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足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成败或者使其诉讼利益受到重大影响的就构成情节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评判标准主要有两个:
1、证人毁灭、伪造证据是否会造成了严重后果;
2、证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足以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足以影响量刑档次和量刑幅度的升降。
上述两点,只要符合其中之一,法院就会认定为情节严重。
咱们回过头来再看赵鹏的量刑,一审法院以王亮的民间借贷纠纷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其败诉。
二审时,王亮指使赵鹏和牛天来为其作虚假陈述以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的情况,最终二审调解结案,可以说是王亮胜诉。
由此可见,牛天来和赵鹏在二审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成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对本案的最终裁判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赵鹏所作的虚假证言属于本案定性的关键证据,对庭审秩序造成了较大的破坏,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益,被认定为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情节严重”是适当的。”方轶道。
“哦!我觉得您说的有道理。”孟总点着头说道。
其实他内心里是不太同意方轶的观点的,而检验对与错的唯一标准,那就是法院的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