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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8章 一束光(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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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这两个罪名在主体和客观上确实存在相似之处,但是在‘为他人经营’与‘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这两个点上,容易混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区分两个罪名时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方轶递给周颖一杯茶水,微笑道。

眼前的实习律师将来有可能是自己的同事、同行,也有可能是自己的人脉,方轶了解实习律师的苦,自己是资深律师、合伙人,对方才一只脚踏进门槛,帮一帮,带一带又如何。所以他对待实习律师的态度一向比较温和,可能这跟他的性格有关系。

另外,方轶不怕教会徒弟饿死师傅,因为不论是专业技能,还是在当地的名气,实习律师跟他相差甚远,根本不在一个层面上。

即便在这一年的实习中,周颖得到的全是干货,那也仅仅是九牛一毛,理论与实践永远需要相辅相成,不断更新迭代。

当律师具备了一定的专业能力后,他们会发现还有当事人那一关,当事人对一个律师的信任不是吃吃饭喝喝酒就能建立起来的,跟律师所在律所的规模,律师以往的成功案例,和业内的评价有很大的关系。

有时候甚至跟律师的背景有很大关系,比如某些需要特殊关系的业务,当然这种业务也是游走在边缘的灰色业务,搞不好就进去了。

所以当经历千辛万苦拿到律师证后,年轻律师会发现,自己进入了一片红海,茫茫的红海一眼望不到尽头,根本赚不到钱,要想生存下去只能更“卷”。

当年的万可法在没有成名以前,有位律界前辈曾在关键时刻帮过他,现在万可法看好方轶,也愿意拉他一把。而方轶心存感激,觉得自己也有必要学习胖老头,帮助优秀的年轻律师快速成长。因为他们的心中都有一束光,一束正能量之光。

“那这两个罪名如何区分?”周颖歪着脑袋,皱着眉头问道。

在她看来,《刑法》上的法条一看都会,但是涉及到具体案件,一用全错,自己这么多年学了什么?她深深的怀疑自己已经被时代抛弃了!

方轶看出了她的困惑,呷了一口茶,说道:“你再看下关于这两个罪名的法条,他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具有获利,而且要达到数额巨大;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给所在企业造成损失。

司法实践中,存在既有获利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也就是两者都具备,从现有的判例看,这种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我给你分析下上述两个构成要件你就明白区别了。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具体的经营活动。不管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经营,行为人的经营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经营并获利的一种积极的行为,而且是实际发生的行为。

所谓的获利,即行为人经营企业所获得的经营利润必须与其利用职务之便的经营活动具有因果关系,而且经营所得必须数额巨大。

我们再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不管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之便经营(自经或者为亲友经营),还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进行经营,其目的在于为亲友谋取非法利益。

虽然行为人可能从中获得一定的好处,但行为人的好处是直接来自于亲友,具有受贿性质。

说的直白点,前一个是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后一个是为了亲友谋取非法利益。”

“嗯,我好像明白了,在区分这两个罪名时,主要是看所得利益归谁享有,是这样吧。”周颖挠了挠头道。

“嗯,也可以这么说,等你接触这类案子多了,就明白了,你可以在网上百度些案例,试着自己分析下,理解会更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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