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指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需要积极开展工作,根据案件事实,取得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当然,这很容易让普通人理解为律师拿钱办事,为了赚钱,不择手段的为被告人开脱、减轻罪责,更容易让非法律人士误认为辩护人参与了伪造证据等妨害作证的行为。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律师的积极行为都是为了尽职,这是律师的职责所在。难道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就应该整天坐在律所里喝茶数钱,不能为被告人的利益去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让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判决?!律师工作积极一点难道错了?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所以,仅凭辩护人调查取证的积极态度和某些取证行为来推断辩护人的主观故意,是片面的,是不足以取信的,也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判案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豁免辩护人履行职责中一切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不适当的,但不适当地扩大辩护人应负法律责任的范围,势必会限制、甚至变相剥夺辩护人行使辩护的权利,从而妨害律师履行职务。
综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在许春根盗窃案中的行为和积极态度不能证明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完毕。”方轶回应道。
方轶的回应说的有点狠,把对面的女检察员与普通民众、非法律人士相提并论,这是文明人侮辱人的方式(骂人不吐脏字),等于是在告诉对面的两位女士,你们不懂法就别瞎逼逼。
对面的两位女检察员自然听出了方轶的潜台词,一时间脸色难看的不行,肚子里全是气,又放不出来,憋的这叫一个难受。
旁听席上众人虽然没说话,但是心里都翻腾开了,方律师这张嘴是真能说,真敢说,说的真提气!不过对面的丫头片子说话也确实气人,律师工作积极点就具有妨害作证,参与伪造证据的故意,这说法也太大胆了,干脆把法庭都给你们得了。
律师虽然是弱势群体(相对而言),但是也有自己的尊严(虽然这种尊严在大客户面前很无力)。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不仅是为了糊口,也是为了推动法制的进步,为了已经被深埋在心底的一丝倔强,在法庭上律师的发言哪怕能起到一点点的作用,也是值得的。
……
十分钟的休庭后,合议庭成员再次走进法庭,审判长当庭宣布了判决结果。
经审理,中院认为,原审判决据以认定上诉人郭文直对证人时大礼进行调查时诱导其作伪证一节事实的证据,只有时大礼的证言,缺乏当时其他在场人员的佐证。上诉人郭文直归案后及在一、二审期间又均否认此节,故认定该节的事实证据不足。
原判认定的其他事实成立,但仅凭现有证据和已得到证明的事实,难以认定上诉人郭文直主观上有妨害作证的直接故意。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
最终中院判决:一、撤销原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二、上诉人郭文直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