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轶在建立团队之初就定下了规矩,不是谁嘴大谁说的就有理,大家聚在一起讨论案件也不搞少数服从多数那套,因为那种虚假的表决方式在专业团队中不适用。
开会讨论案件是为了给主办律师开阔思路,让其海纳百川,综合下大家的意见,有理就吸收,反对意见更有利于辩护方案的完善。
总之这种讨论会,就是要鼓励大家说出自己的想法,对错在其次,最怕的就是不张嘴,滥竽充数,那就失去开会的意义了。
“嗯,我明白。”周颖点头道。
“这个案子既然定性上改不了,那么量刑上是否可以争取下?”宇文东那深沉的眼神突然闪过一道光。
“你说说看。”方轶看向他。
“刚才周律师介绍被告人现在是哺乳期,对于哺乳期的妇女,我记得好像不能关押,可以争取缓刑。这个案子咱们律师可能发挥的作用有限,所以……”宇文东说道。
“宇文的想法跟我的想法是一致的,刚才我就在想,咱们律师总得有个方向,要不然被告人请咱们的作用在哪,所以我就想争取缓刑,这案子判缓刑的希望极大。这样对被告人也算是个交代。
但是从之前我与被告人的沟通来看,被告人比较倔,一直认为自己不构成重婚罪,可能是这个罪名对她的名誉和生活影响比较大吧,她不认罪。”周颖把话茬接了过来,微笑道。
“你有A、B方案吗?”方轶冲着周颖问道。
“我是这么想,如果被告人接受罪轻辩护,我会为她争取缓刑。如果不接受,就只能根据她的意见辩护,但是结果和风险我会明确的告诉她,并写在笔录里。让她自己选择是否继续委托。”周颖说道。
“嗯,可以。你与被告人谈的时候,带上宇文东,让他给你们做笔录。程序上的事不能马虎。”方轶想了下说道。
“好嘞。”周颖点头答应。
周一下午的时候,周颖和宇文东找到了方轶,告诉后者余依静最终同意了周颖为她做罪轻辩护的建议。
方轶问起余依静同意的原因,周颖说是宇文东周末加班搜了好几个类似的案例,余依静看过案例后哭了半个多小时,最后点头同意了周颖的辩护方案。
事实证明,周颖的辩护方案是有效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依静编造虚假事实和理由,恶意申请致乐长生被宣告死亡。在得知乐长生回国后并寻找自己的情况下,不顾其与乐长生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的客观事实,在离婚应诉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乐长生指控余依静犯重婚罪的罪名成立。根据余依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尚在哺乳期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婚姻法》(《民法典》生效后,该法已失效)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依静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余依静与案外第三人的婚姻无效。
此后判决生效,余依静重婚罪的案子结了,当然这都是后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