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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章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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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章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都说说吧,我们交换一下意见。” 又从侧门出到内部通道,胡书阁看向两位同事。 “先说结论,我认为时浩无罪。” 王文静直接说道:“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大多没有问题,但是部分证据缺失,导致认定的事实出现偏差,进而影响了审判思路,是肯定要改判的。” “改判是跑不了的,新出现的证据要补充上,重新确认过的事实都要更改,但是时浩无罪?这个还是有点问题吧?” 陈起凡一双眉毛拧在一起,看出来他自己都很纠结: “虽然这个任律师把时浩的行为放到民事领域里解释,但究竟能不能作为最后的判决依据,我觉得还是得谨慎一点。 敲诈勒索和维权索赔,一个是刑事犯罪,一个是民事维权,看起来边界清晰,但它们往往掺杂在一起,非常容易混淆。” 胡书阁点头:“谨慎点是对的,那老陈你说说,你觉得时浩这个行为该怎么划分?” “我觉得还是得从数额出发。” 陈起凡沉思片刻:“虽然这个案子里,是优恩公司主动提出给时浩赔偿,但也不能就此直接划分到民事领域。 索赔大多数是索赔方提出的,但也存在被索赔方主动提出的情况,因为纠纷的解决,本身就是一场博弈。 时浩不是主动的这个情况是要考虑,但是这两百万的数额肯定是也要考虑的。 在存在侵权关系的情况下,还是要以维权者确信的数额为准,从一般人的立场出发做出判断。 这两百万的金额,明显远远超出了正常人对同类事情的认知。” 要不怎么说人家高院的法官有水平呢,同样的问题,上次开庭的时候也提到过,但当时只说了两百万和时浩遭受的损失不成正比。 陈起凡则是先综合了辩护人的意见,同时从两个角度提出疑问,这样的质疑就显得合理了很多。 王文静立马表示反对:“虽然两百万不少,但也未必就不符合常人认知。 从一般人的立场出发是没错,但是如果放在敲诈勒索里,就不能简单的认为,一般人不认可就是不合理。 我认为要看索赔数额能不能被大多数人理解为情有可原,或者是有没有超过大众的容忍限度。” 容忍限度? 陈起凡恍然,点了点头:“你说的对。” 胡书阁也点点头,显然认可了王文静的说法。 王文静说的很简单,但是直击要害,让他们一下就意识到重点在哪。 索赔数额明显超过损失时,或许不一定会被社会公众认可,但并不意味着就不能被理解。 就像这里的两百万,可能有人会觉得两百万太多了,但是如果考虑到时浩的女儿本就是受害者,加上时浩跟优恩公司之间发生的种种,数目或许大了些,但绝对不是不能理解。 这就是王文静所说的,并没有超过容忍限度。 两百万放在民事领域,伱可以说时浩要的有点多,但若是放在刑事领域,单纯因为数额多就定罪,肯定是跟立法本意有所冲突的。 毕竟刑法的规定本就非常严格,就是为了限缩入罪范围,防止把不必要打击的行为列入犯罪范畴。 “老陈提出看数额有道理,文静说的也不错。 数额是要考虑,可综合来看,我觉得时浩的行为在客观上不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作为消费者,时浩向媒体陈述其经历的行为合法合理,且跟在先签订的赔偿协议没有冲突,仅凭索要两百万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 至于时浩主观上是不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胡书阁犹豫了一下,显然有些把握不准。 客观上的行为算是比较容易认定的,但是牵扯到主观,毕竟人心隔肚皮,在这里出现分歧是常有的事儿。 “我个人认为,时浩在本案中对优恩公司是具有索赔的请求权的,看你们是什么想法?” 本来其他两个人也还在纠结,听到胡书阁这么一说,顿时松了口气。 “我的看法跟你一样。” 王文静跟着说道。 “我也是。” 陈起凡点头:“一来,时浩是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了带有放弃权利内容的补偿协议,二来,确实是优恩公司先联系时浩,才有了后面的一系列事情,如果不是这两百万的数额有些离谱,估计也不会闹成这个样子。 现在我们在两百万的数额上都能达成一致,那有了前面这两点铺垫,我觉得时浩的索赔行为应该属于民事行为。” 三个人的意见完全一致,胡书阁作为主审法官的压力瞬间就小了一大半。 又迅速沟通了几个细节,法官们回到了法庭。 “任律师,真的今天就要判了吗?” 时浩本就紧张的不行,此时看到法官回来,下意识看向一旁的认真。 刚才法官出去前可是说的很清楚,商议之后宣布判决结果。 这意味着,时浩一直心心念念的再审,在今天将会画上一个句号。 从入狱就开始盼,盼到今天终于要结束了,时浩反而忐忑起来。 万一维持原判了怎么办? 万一改判了我还是有罪怎么办? 万一 时浩心里霎那间出现了一万个万一。 “我也没想到会这么快,不过看刚才法官” 任真本来想小声安慰两句,谁知道刚开口法官就说话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审被告人时浩,20XX年7月X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C省G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做出(20XX)新初刑字第231号判决,被告人时浩不服,提出上诉,C省G市中院作出(20XX)G中法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本院于20XX年X年X日作出(2023)C高法刑申第18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 本院经对申诉人即原审被告人时浩的讯问,以及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之后,综合评判如下: 一、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来看,尚不能认为时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 首先,本案是因优恩公司一方主动与时浩联系引发;其次,在优恩公司一方有再次赔偿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之下,时浩就赔偿数额提出要求,符合民事纠纷协商解决的特征;最后,优恩公司一方在与时浩商谈的过程中,以引诱、劝导的形式让时浩出具了书面的索赔材料。” 听到这里,时浩顿时心里的石头放下一大半,任真则端起了他的保温杯。 稳了! 在他的辩护逻辑中,民事领域是最重要的一个模块,现在这点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可,那剩下的怎么都不会再有问题。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时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首先,时浩在本案中有权提出民事赔偿。时浩因其女儿食用涉案问题牛奶身体受到损害而找到优恩公司索赔,优恩公司对其生产的牛奶质量不合格及造成相关人身损害的事实没有不同意见; 其次,时浩之女因涉案问题牛奶受损害的事实不清。虽然时浩提出的赔偿数额已经超出当时有关部门处理的最高赔偿标准,但在其女儿人身受损害程度没有评估鉴定和优恩公司一方主动联系的情况下,不宜以时浩提出新的赔偿数额超出以上标准而认定非法占有。 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时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首先,监督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的维权方式; 其次,时浩在本案中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其索赔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后,时浩虚构其家人不满的事实,不足以引发优恩公司方产生恐惧、害怕等精神上的强制效应。 该行为不足以认定构成威胁、要挟。” 啪! 时浩在法庭上拍大腿似乎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只是这次,他终于拍到了自己的大腿。 虽然还没有宣布最终结果,但是时浩的脸已经变得通红。 到了这里,所有人都已经猜到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时浩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时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及辩护人关于时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到了这里,胡书阁的声音刻意低沉了一些,显得格外有威严: “依照我国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C省G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G中法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C省G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XX)新初刑字第231号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时浩无罪。” 这些话一句一句敲在时浩心口,让他有些眩晕。 “我没幻听吧,任律师?” 时浩喃喃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看来不是幻听 时浩如是想到。 今天又是一万,肝不动了,歇了歇了 明天上班,估计写不了这么多,可能会开新案子,也可能后天开,看能写多少了 这两天评论区的大家都在鼓励我,谢谢你们,真的给了我很多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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