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女性犯罪类型中主要是财产型犯罪、暴力犯罪和性犯罪。 关于女性犯罪问题,比利时统计学家阿道夫·凯特勒应用统计学方法研究的结论是,男性犯罪比女性犯罪多四倍多,女性易犯罪的时间为35岁左右。在女性犯罪中,青少年女性性犯罪占居多数,犯罪高峰年龄为18至25岁。但是在凶杀案中,女性犯罪的高峰年龄在25至40岁之间,已婚妇女占绝大多数。随着社会变革等因素的影响,女性犯罪的总趋势还会继续上升,并且犯罪类型、作案手段、犯罪高峰年龄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不同的特点。 一、财产犯罪 (一)财产犯罪类型 女性财产犯罪的常见类型主要有盗窃、贪污受贿、诈骗、挪用公款等,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犯罪类型。统计资料显示,女性侵犯财产一般占全部女性犯罪的45%~55%,长期高居各类女性犯罪类型的首位,女性为贪图钱财而进行盗窃、贪污、诈骗、拐卖人口等犯罪活动。近些年来,女性犯罪中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类型的发案数量亦明显增多,且涉及的数额也越来越大。 (二)财产犯罪的心理特点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财产犯罪女性都有着共同的心理特征。首先,物欲膨胀。由于自身金钱和物质的匮乏以及贪婪的心理,当外界有了金钱和物质诱因以及良好的作案环境,她们便一脚踏上犯罪的路途。其次,欲求不满。“欲”是人的心理活动赖以进行和发展的主观因素,某些女性在“欲求不满”时,可以做出某些违法犯罪的行为。同时,某些意志薄弱或者是心理异常的女性在“欲求不满”的情况下,会进行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从而陷入犯罪的泥潭不能自拔。第三,她们的法律意识极其淡薄,行为缺乏理性认识,容易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第四,许多女性进行财产犯罪如盗窃或诈骗时带有强烈的侥幸心理。在第一次作案时她们抱着“仅此一次”的态度,胆战心惊但是轻易得手,这使得她们一发而不可收,屡屡作案,从此不能自拔。 近年来,女性职务犯罪剧增,我们不得不关注女性职务犯罪。女性职务犯罪的增多,正是由于女性更多地参与了社会活动的结果。由于女性的社会地位提高,才可能有女性的职务犯罪,她们的犯罪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在经济管理上存在漏洞,这给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制造了可乘之机。女性正是因为其处于财务和经济管理位置上,利用这一可乘之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如越来越常见的女出纳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等。值得关注的是,女性在职务犯罪中,除了热衷于追求物质利益、贪图享受之外,受情感支配而导致的犯罪较多,贪污挪用的钱财很大一部分用于亲人身上,而用于女性个人挥霍的占少部分。 但是,如此看来,是不是女性回到原来的社会角色,安安分分当一个全职的家庭主妇,就可以避免此类犯罪问题的出现呢?女性参与社会活动是女性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吗?我们知道,并不是所有的女性都会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归根结底,我们要对女性职务犯罪的特殊心理进行剖析,才能找出女性职务犯罪的根源。除了女性财产犯罪的共同心理特征以外,我们不难发现一些职业女性虽然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但是她们缺乏对社会、集体、他人的责任感,好逸恶劳,贪婪自私甚至虚伪狡诈。她们既不懂法也不学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容易扭曲,而且自我控制力不强,当微薄的收入无法满足心里的贪欲,再加上某些突发事件的到来或者外界的不良诱因时,她们便利用管理上的漏洞和人们对女性的信任进行犯罪。 二、性犯罪 近几年,女性的涉黄犯罪层出不穷,主要是组织、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和贩卖淫秽物品等犯罪。 “卖淫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行业”,无论是在卖淫合法还是非法的国家或地区,妓女(我国现在一般称为卖淫女)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庞大亚文化群体。据联合国人口发展机构公布的资料显示,在法律不禁娼的国家和地区,妓女平均占总人口的1%以上;而发达的美国,历史上最高时达到总人口的12%,现在仍占6.7%;日本的妓女占总人口的5.6%;德国妓女占总人口的6.1%;法国妓女占总人口的5.4%;前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最高时也达到了10%左右。我国在建国初曾一度消灭了卖淫嫖娼现象,但是近20余年来,这一恶习死灰复燃,卖淫女的数量日渐增加。 女性在从事性犯罪中通常扮演卖淫者和老鸨两种角色。而老鸨的角色则是负责购买娼妓的衣物及营业所需家具,支付娼妓的房屋租金与医疗费用,有时还提供情感与道德上的支持。在我国,有些卖淫者是独立的个体,不从属于老鸨的领导,有些则是在自愿或非自愿的情况下为老鸨服务。 改革开放迎来了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同时也涌入了西方的文化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对中国传统的性观念和性道德进行着猛烈的冲击。过去,自尊、自爱、典雅稳重、分寸感强的女孩受到人们的喜爱,现在那些风情万种、打开性禁区的女孩却总有男人如蝇逐臭,苦苦追求。性解放等腐朽没落的西方文化同我国残存的旧文化掺和在一起,为卖淫提供了温床。值得深思的是,在一些卖淫现象严重的国家,绝大多数卖淫女处于经济贫困状态,她们卖淫是为了混口饭吃。而我国的卖淫女有的是为了挣钱养家,有的卖淫女家庭条件很好,甚至出身名门,她们去卖淫不是为了生存,而是为了享乐。真善美在她们眼里一钱不值,她们的道德观发生了严重的扭曲。 (一)性犯罪的犯罪动机 1.以金钱为出发点 学者康树华认为这一类型的卖淫者,她们从事此行业的出发点纯粹是为了金钱,不存在道义上的动机。许多卖淫女把卖淫看作是一条致富的捷径,她们觉得那些在黄土地上一粒汗珠摔八瓣的农村妇女才叫傻帽儿。她们中的一部分人是在潜移默化中走上卖淫道路的,特别是从羡慕其他卖淫者挥金如土的日子开始,请人介绍嫖客或主动寻找嫖客,从而陷入卖淫的泥潭。正如法国社会学家米歇尔·克罗齐所认为的那样:变革产生了日益提高的期望,而变革的必然有限,结果却不能够使这些期望得到满足。一旦人们认识到事情可以变化,他们就不能再像从前那样轻易地把人们的现实条件的基本情况看作是理所当然的了。 2.以卖淫为生计 许多女性因家庭贫困、失业等各种原因,找不到其他谋生的出路,只好通过卖淫来维持家庭的生计。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年轻女性怀着“掘金”的梦想从农村涌入城市,但是她们中的一部分人文化水平不高又无一技之长,当梦想被残酷的现实击碎而又无力在城市生存下去时,特别容易受到外界不良诱因的影响,如报纸的虚假广告等,从而走上卖淫的道路。 3.报复型 许多女性特别是少女,她们认为爱情至上,若是在感情上受了伤,她们便想通过报复行为来发泄心中的怨恨,通过给对方造成一定的痛苦来减轻自己的痛苦,借以恢复心理上的平衡。 4.破罐子破摔型 这类女性通常是不幸遭遇强暴或家庭不幸福,在身心上遭到严重的伤害。她们认为自己已经被社会抛弃,做人的尊严已经丧失,一切都已经无所谓了。在这样的心理状况下通常会产生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的想法,以自我否认、自我践踏的方式求得发泄。 (二)性犯罪的心理特点 1.女性性爱心理的畸形发展 青春期的女性在生理发育的驱动下,其性爱心理在社会环境下开始萌发,但这个时期的性爱心理变化是不巩固和不稳定的。因为处于青春期的女性是刚刚从幼年向成年起步,生活阅历的狭小,社会环境的影响,逻辑思维能力的限制,使她们的思想处于一种半成熟半幼稚状态。因此,尽管这时她们的思维能力在增强,但是判断力薄弱,不善于识别,更谈不上扬弃,容易片面和武断。对于青春期所产生的生理发育上的不可塑性和心理发展上的可塑性这个矛盾,女性自身虽然具有一定的调节力,但是,当这种矛盾随着生理上的急剧变化而日益严重时,单凭自身尚不成熟的心理较难驾驭生理发展的自然需求,这就有可能使性生理的动物性需求突破性心理社会性控制,致使其片面地追求性生理的动物性,错误地把这种动物性生理冲动理解为正常的性爱心理,最终在两性问题上发生越轨行为,并由此可能导致各类犯罪行为。 2.独立行动的趋向 由于性意识出现,少女意识到这是自己接近成人的标志,因此产生一种少女的成人感。所谓少女成人感,是指少女觉察到自己将要进入成年期,将要成为大人而出现的一种不适应感。这种情绪体验初始时是朦胧的,过了一个时期就逐渐变成比较自觉的意识。在这种自我陶醉中,少女的独立感也逐渐凝固起来,要求他人以平等的态度尊重她。对于粗暴型家长、老师,她们从心里感到反感,产生疏离感。必须指出,这种成人期的出现正是人生发展过程中含有十分深刻的心理学意义的第二次断乳期。第二次断乳期的出现,意味着少女有渴求摆脱父母、师长,自己独立行动的心理趋向。掌握这一点,对于正确地掌握女性犯罪的生理—心理特点十分重要。一些少女之所以堕落也与家长、教师、社会不注意少女的这种生理—心理变化有关。 詹姆斯(James1976)指出,财富和物质利益的重要性使得一些妇女向往得到在社会经济分层中“按她们的地位本来得不到的好处”。很明显,经济动机(想要金钱)是卷入卖淫行业的最具说服力的原因。最新的研究表明,作为一种职业,卖淫提供了一个轻松的高水准的生活方式。换言之,选择这种形式的收入是“体制化的职业选择”,并不一定是被迫的生活方式。从我国最近的情况看,绝对或相对的贫困是难以消除卖淫现象的一个原因。有些农村妇女去城市卖淫的目的是“发家致富”,等到赚足钱也就回家不干了。有些妇女则是为了能过上奢侈的生活,而又不必花劳力。重要的一点是由于经济结构的改革和发展,形成了大量背井离乡的人员,其中男性形成卖淫的需求,女性提供服务,而这一切又是在人们的性观念发生很大变化的条件下发生的。据有关调查发现,有1/3的妓女是被胁迫或欺骗而卖淫的,她们受组织者的控制,有2/3是自愿的。即使是被胁迫或欺骗的,多数人一旦卖淫后要她们改变很难。也就是说,一旦“羞耻之心”被打消掉,她们愿意至少暂时用她们的肉体来赚较多的钱。对于她们,没有其他机会能够使她们获得同样的收入。 精神病学解释这也是弗洛伊德理论的一个变种,主要用来解释妓女的卖淫行为。该理论认为卖淫是由于妓女某种心理的病态所致。西方有些人认为,没有“正常的”妇女会过这种卖淫的生活,妓女是低能的、意志薄弱的、心理变态的或品行不良的。有些弗洛伊德派的理论家认为妓女由于不成熟的性心理发育和严重缺乏对象关系而性冷漠,但性犯罪和妓女的案例研究未能表明这种异常的一般状态。但是,我们除了从个人的、经济的角度去评判女性卖淫现象,也应该从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的角度去评判。我们也必须深思社会的阴暗面对女性造成的伤害。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疯狂实施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等犯罪行为。近年来,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与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危害极为严重。在被拐卖的妇女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强迫卖淫。2000年4~6月开展的全国公安机关“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中所解救出来的被拐卖妇女中被强迫卖淫的比例很高,仅贵州省遵义县公安局摧毁的一个拐卖、强迫妇女卖淫特大犯罪团伙,自1996年以来,就先后多次将遵义县80余名青年妇女拐骗到福建东山岛等地强迫卖淫。一份统计报告表明,全球约有200万名女子遭人贩子诱骗或拐卖沦为娼妓,在欧洲大约有25万至50万妇女被迫沦为妓女。 女人是世界上最美丽的花,是上苍给人类最美的杰作。但在贫困的逼迫下,有这么一群女人却无奈地生活在阴影里,为了钱而出卖自己的自尊、肉体乃至灵魂,失去自我。金钱的贫穷,带来了心灵的贫穷,最终留给她们的只有苍白的人生。参与卖淫和组织卖淫的女性通常来自社会的弱势群体,她们生活贫困,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充斥了太多的金钱和功利,社会对弱势群体生存状态的旁观、麻木和冷漠,使这些来自农村或者城市底层的弱势群体的真实生存状态往往被有意无意地“屏蔽”或低估,她们对生活、对社会更多的是无奈和绝望。当赤贫使人无法自然地认可命运的安排时,对生存的渴望就会滋生出人性中恶的根芽。 三、毒品犯罪 根据网络资料的报道,2004年,全国累计登记在案的吸毒人数为114.04万,比2002年上升了8.28%。而实际上,由于存在没有登记的潜在吸毒人数,因此估计真实的吸毒人数是登记在册的1.6~2.2倍。目前,全国仍在吸毒的有70万人,他们一年就要吸掉390亿元人民币。 同时,80%的女性吸毒者从事过卖淫活动。据统计,1985年至2004年9月,全国累计报告的89067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吸毒人员就占了41%。 当前,女性因吸毒、贩毒造成倾家荡产、众叛亲离、家破人亡的案例屡见不鲜,而且,女性吸毒、贩毒已经不分特定的群体,从百万富姐到卖淫女,甚至社会所认同的女性群体如女教师、女学生等都有吸毒者,可见毒品犯罪无孔不入。毒品犯罪还引发了一系列的犯罪问题,如许多毒品犯罪女性都是以淫养毒、以贩养毒,甚至毒品犯罪还很大程度地引发杀人案、偷窃案、抢劫案等其他类型的案件。 (一)毒品犯罪动机 学者杨士隆认为,女性参与毒品犯罪的心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好奇型。对毒品的危害一无所知,并身处于不良群体中,看到同伴吸毒时吞云吐雾的快活表情,也想亲身体验各种经验,以便印证他人所说或书中所提之事。 (2)刺激型。缺乏生活目标和远大理想,无所事事,又不满当前生活单调乏味,寻求声色刺激及不同的变化。 (3)梦幻型。不满现实世界,借毒品夸大自我刺激的效果。 (4)逃避型。承受不了家庭、学校、社会给予的压力,又摆脱不了道德约束,想暂时逃脱一阵。 (5)孤僻型。强烈感觉与这个世界有疏离感,身边四周的人又不了解自己,她也不愿意降格以求,而宁愿独善其身。 (6)无情型。缺乏家人关爱、师长重视和同学接纳,对自己失去信心,对自己存在的价值感到怀疑。 (7)报复型。不满父母对待或教养方式,积压久了,便采取激烈的方式来警告或反抗家人,或一心一意想让他们也尝到痛苦的滋味,而先伤害自己以伤害亲人。 (8)自杀型。觉得人生乏味,生命无意义,一切都是虚情假意。反正不想活下去又不敢跳楼、跳水、割腕自杀,而以吸毒作为慢性自杀的方式。 (9)失意型。遇到挫折、困难,怀疑自己的能力,缺乏实质的成就感。 (10)焦虑型。神经过敏,容易紧张,无法放松自己,失眠头痛而吃安眠药、镇静剂,以维持工作效率及生活步调,久而久之,愈吃愈重而尝试更强烈的毒品。 (二)毒品犯罪的心理特点 1.心理失衡,价值观扭曲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呈现多元化,一部分女性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由于贫富差距导致心理失衡,她们选择了逃避。在外界不良因素的诱惑下,部分女性走上了吸毒的道路。 2.从众心理,受暗示性强 这部分女性通常处于青少年时期,由于文化水平低,对毒品危害认识不足,涉世未深,存在好奇心理,没有自我控制能力和对毒品的清醒认识。她们的小团体里只要有人沾染毒品,为了不受到团体成员的排挤,他们常常会“入乡随俗”,沾染上毒品。 3.需要缺失,低级需要占主导地位 这部分女性把吸食毒品作为她们享乐人生的标志。她们精神空虚,寻求刺激。她们个性缺失,没有人生目标,在现实中迷失了自我,找不到自我价值,走上了吸毒的道路。 4.贪图钱财,法律意识淡薄 在贩毒女性中,大部分人都是因为毒品交易利润空间大,只要敢冒险就有利可图,贩卖毒品赚的钱比任何正当的工作都要来得轻松。在暴利面前,她们本来已经淡薄的法律意识更加不堪一击,于是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5.自身素质差,缺乏正确的价值观 不少犯罪青少年女性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对周围事物的意义、好坏说不清楚,错误的价值观导致青少年女性不能正确对待人生、事业、爱情,极易接受腐朽思想的侵蚀而盲目地追求物欲享受,这是青少年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 四、暴力犯罪动机 莎士比亚有句名言:“女人啊,你的名字是弱者。”女性,往往是柔弱善良、温柔贤淑的代名词。但是,如今,暴力犯罪已不是男人的“专有权利”,女性暴力犯罪层出不穷。在社会逐渐走向文明进步的今天,为什么却有越来越多的女性成为暴力犯罪的实施者? (一)诱发女性暴力犯罪的因素 诱发女性暴力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感情纠葛,如婚外恋、夫妻关系紧张、家庭问题等。 (2)反抗家庭暴力,如丈夫虐待等。 (3)邻里纠纷,邻里不和或疏远,关系淡薄。 (4)贪图钱财,鬼迷心窍。 (5)愚昧无知。 (二)女性暴力犯罪的心理特点 在女性杀人犯中,杀害的对象主要是她们的亲人,其中有不少人是因为不堪丈夫的虐待而行凶的,也有少数人因移情别恋而谋害自己的丈夫。由于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女性从受害者变成害人者的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性。有些女性对感情过于执著,当恋爱或婚姻遭到挫折时,虽然感觉到受了伤害,但还是委曲求全地试图加以挽回,而这样的挽回经常得不到相应的回应,一些女性就由爱生恨,产生复仇心理,孤注一掷地选择极端的方式来表达悲愤或憎恨之情。 女性犯罪大多具有恶逆变倾向,即先是受害人,后转为加害人。综观我国许多女性暴力犯罪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女性暴力犯罪者的心理。 首先,性格上有缺陷。由于几千年来“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传统观念和重男轻女的思想,中国女性特别是农村女性,她们缺乏学习知识的机会,生活、日常交往局限在家庭的小圈子里,缺少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婚姻和家庭就是生活的全部。她们中的一部分人思维面狭窄,依赖性强,失去了爱就等于失去了全世界,因此悲观厌世,容易走极端。 其次,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观念淡薄。当这些女性受到丈夫虐待或丈夫有了外遇,产生家庭口角等突发事件的时候,她们常常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缺乏解决的办法,找不到合理的宣泄手段。有些女性认为:“我付出了这么多,绝不能就这样失去一切,也让你尝尝痛苦的滋味。”冲动与愤怒往往使她们失去理智,不计行为后果,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她们不懂得找妇联或者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在性格缺陷的基础上,她们的犯罪冲动便为恶性犯罪事件埋下了伏笔,从受害者变成杀人者。 城市女性特别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掌握的法律知识相对于农村女性要高许多,但是她们为什么同样也有暴力犯罪行为或者雇凶杀人,甚至想方设法地钻法律的空子?她们中的一部分人削尖了脑袋想要一夜暴富,有的则是因为丈夫或者自己婚外恋造成的。 夫妻婚姻质量调查显示,有些婚姻具有较高稳定度,较低价值量的特点,夫妻双方在各自生活、工作中遇到压力无法消除而导致“婚姻在低质量中徘徊”。这必然导致五个后果:家庭不和、离婚、重婚、性道德(婚外恋、包二奶、通奸)混乱和严重的犯罪。恋爱和婚姻在女性的一生中占有重要地位,有些女性不能理智地对待婚姻中出现的裂痕,一旦产生不良心境,往往会钻牛角尖,跳不出自我的小圈子。而女性的情绪变化往往速度快、强度高、冲动性大,意志调控能力相对较弱。许多杀人、伤人的犯罪行为都是缘于一时冲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