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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章 酷法(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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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期徒刑的罪犯,就算立下天大功劳,也得在监狱里服刑三十年。就算表现好,最多是给予其照顾,不让其在矿山这种扒皮的地方吃苦服刑,给安排个轻快的活计。

中华国律法,对恶意生产并且批量贩卖假『药』、假食物致死的商人的处罚非常之重,不是死刑就是无期,没有商量余地。任你天大背景,咬出再多的人,绝无减刑一说。

所以啊,新朝廷的律法,你说他是酷法,处罚的确是残酷无比。但狠辣之余,也非常的公正,很是人道主义。

比起前朝动不动就抄家,动不动诛杀九族,官员动不动胡『乱』抓人,新朝廷很显然是讲规矩的。办你,就会拿出让你心服口服的理由,你不服还可以申述,申述还不止一次机会。

你还可以聘请熟悉律法的律师给你申述(宋朝无有讼师,有的也只是说关系的人,这是新诞生的职业),给你找律法里的空子。能找出来,算你有本事。

还别说,朝廷这几年律法之所以能愈来愈完善,还多亏了这些律师的帮忙。虽然不少人因此逃过一劫,但总归是把后来者想逃罪的路给堵死了。

这些人逃过一劫后,自然是夹起尾巴做人,下次可没这么幸运。

张林在律法上不比在经济发展上投入的精力少,和司法大臣李纲、律法大臣丁忧、最高法院长管卫等人不停地补充完善律法条令。对一些尚未出现但有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提前定刑,方方面面都照顾到了。

前朝对刑事案例通常是采用“沿袭前案处罚结果”的规矩,意思是说,比如通『奸』--没杀人--的罪,前朝一般是把女人弄死,男人流放苦役之类。

但新朝廷是明确定刑,凡通『奸』罪,不管情又如何,当事男女一律处以十年以上刑期。减刑后,最低十年服刑期。

哪怕女人坏着孩子,也得在监狱里生,哪怕女人外面孩子嗷嗷待哺,也不得从宽保释出去。就算女子丈夫求情,也不能减刑免责。

当然,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朝廷对男女双方离婚的判决,男方女方均有权去当地婚姻办公署里申请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按最近一次财产登记表实行,根据男女双方实际的工资水平,按比例分割。

比如张三和李梅在中华元年结婚,男方有资产200元,房屋等等不动产,女方有资产100元,带来的嫁妆10元。婚后,男方工资为10元每月,女方为5元每月。

那么离婚后,财产按照当初登记(中华国有婚嫁财产登记这个规定)的数目为基础,女方可以拿走当初登记的财产和嫁妆钱,并且按照工资比例2比1,进行夫妻双方存款总额的分配。至于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时是谁的就是谁的,不得分割。

孩子按照工资高者归属,除非一方自愿放弃,并给与另一方每月定额补贴,或一次『性』大额补贴。双方都不要孩子,孩子送入慈善教会,夫妻双方一次『性』大额补贴给教会。

夫妻想要离婚,谁都可以去申请,不过必须在孩子三岁之后才可以,且必须经过最少两年的分居期,期间男方不得强迫妻妾行房(qj罪、猥亵罪),妻妾亦不能与外人男子行房或者光明正大地私情幽会(通『奸』罪、偷情罪)。

这个婚姻法出炉后,引起的争议还是很大的,不过民间却罕有离婚现象,盖因社会道德舆论很霸道。

女子嫁出去后,若是申请离婚,就没了住的地方(必须离开夫君名下财产的住宅)。若回娘家更是丢人现眼,且孩子一般是叛给工资高的男子,还得守两年活寡,自己养活自己。

除非是女子娘家家境优越,给予一些经济帮助,否则无异于给自己找苦吃。当然,随着女人经济愈发独立,这种情况是可以改善的。

张林虽然不喜看到离婚现象增多,但夫妻双方若是混着过下去,也没意思不是?

律法中对财产分割还是很明确的,女子既不能利用婚姻骗取钱财,也不能获得男子的房产等等,离婚的经济利益很小。

不像后世那般直接一分为二,这不是明着鼓励女人离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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