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长产生办法一般为该届立法机关的议员以不记名投票互选产生。在新一届立法机关产生后,依据议事规则,由在该立法机关任职时间最长的议员或该立法机关的秘书长主持议长选举,直至新议长产生。通常议长任期与议会任期相同,即任职至该届议会任期届满,除非宪法或议事规则另行规定。若该立法机关在任期结束前解散,议长任期亦同时终止。当“对议长不信任议案”通过时,该议长即告丧失权力,其余下任期依据议事规则可由议员重新互选产生或由第一副议长自动继任直至任期届满。通常在议长丧失议员资格、离任或在任内逝世,议会亦会遵循上述办法产生新议长以完成余下任期。
由于议长是该立法机关的议员,故此其拥有议员所有享有的权力,并且拥有宪法以及议事规则赋予议长的额外权力,包括召集以及主持全院会议、批准议员动议议案以及修正案、裁决规程问题(Pointoforder)、执行议事规则、维持会议秩序等。
其中议长最重要职权为根据宪法以及议事规则赋予的权力召集并主持该立法机关的全院会议。但个别议会议长亦兼任全体委员会主席并主持该立法机关的全体委员会会议,例如香港立法会。
主持会议的权力包括批准并听取议员发言、点算并传召法定人数、主持对议案表决以及宣布表决结果、暂停恢复会议以及休会。立法机关依据议事规则规定,有固定的会议时间,例如每周一次或每两周一次等等。
在固定会议时间外,若需召开会议,议长可行使召集权,指示秘书处通知全体议员于指定时间以及地点开会。通常情况下,只要议长在场,无论是例行的全院会议或是临时召集的特别会议,其必须主持会议。除非其自身与会议议题有直接以及间接金钱等利益关系。
在主持会议时,当有议员寻求发言时,议长有权依据议事规则批准该议员发言或者禁止该议员作出发言。一旦议长允许其发言时,议长必须听取其发言直至发言完毕或者发言时间用尽。
当有议员提出法定人数不足时,议长必须点算人数并指示秘书鸣钟传召议员至会场开会,以确保会场出席议员人数达到法定人数。若议长自行发现人数不足时,以可以自行作出点算并传召议员的决定。
在个别议会,议长对议员要求点算人数的要求有酌处权,即忽略该要求或押后点算。当所有议员对一议案已经发言后,或再无议员寻求发言时,议长须主持对该议案进行不记名或者记名表决,并根据点票结果宣布议案获得通过或被否决。
会议达到指定休会时间或者由于指定时间内无法达到法定人数,议长当即宣布休会。另外,当会场出现特殊情况时,议长有权宣布短时间暂停会议,且应在当天指定会议结束时间之前恢复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