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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功拍卖后的“结算”条款:
“成功拍卖后,本公司将要求买家全数付款,包括买家应付之酬金。在买家付款后,除非本公司收到通知谓拍卖品为膺品(如本业务规定第1条所界定者),否则,本公司会于成功拍卖日期后35天,将一笔相等于成交价减去卖家应支付之所有费用之款额汇予卖家。如遇买家延迟付款,则本公司将在买家付款后七天内汇款予卖家。如因任何理由而使本公司在买家付款前即己付款予卖家,则本公司即获得拍卖品之完整之拥有权与所有权。但在本公司因拍卖品为膺品而被迫向买家收回拍卖品下,卖家方须将己收取之拍卖收益退还予本公司。”
2、成功拍卖后的“买家不付款”条款:
“如买家在拍卖日期后35天内未有支付应付之全部款项,本公司即有权代卖家就付款、贮存与保险而协定特别条款,并采取本公司认为需要的任何步骤以向买家收取其应付之款项。但本公司并无责任向卖家汇款,亦无责任代卖家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本公司将与卖家讨论采取适当行动以向买家追讨拍卖款额。”
3、拍卖之后的“买家支付之酬金”条款:
“买家除支付成交价外,另须支付酬金予本公司,酬金费率为每件拍卖品之成交价首600,000港元之17.5%,另加超过600,000港元之部份的10%。”
4、拍卖之后的“税项”条款:
“买家应付予佳士得之所有款项均不包括任何货物或服务税或其他增值税(不论由香港或别处所徵收)。如有任可此等税项适用,买家须负责按有关法律所规定之税率及时间缴付此等税款。”
5、拍卖之后的“付款”条款:
“成功拍卖后,买家须向本公司提供其姓名及永久地址。如遇要求,亦须提供付款银行之详情。然后于拍卖日期后七天内悉数支付所欠款项(包含成交价、买家支付之酬金,以及任何适用之增值税)。即使买家希望将拍卖品出口并需要(或可能需要)出口许可证,此一付款条件亦适用。买家如未向本公司支付所欠之全部款项,则不能取得拍卖品之所有权,即使本公司己将拍卖品交付予买家亦然。……”
6、拍卖之后的“不付款或未有领取已购拍卖品之补救办法”条款:
“如买家未有在七天内付款,本公司即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多项权利或补救办法:
——在拍卖日期後超过七天仍未付款,则按不超过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基本利率加4%之年利率收取整笔欠款之利息。——将买家未付之款项,用以抵销本公司或佳士得国际有限公司或其任何其他附属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下买家之款项。
——对任何属于买家所有而因任何目的而由本公司管有之物品行使留置权,并在给予买家有关其未付之欠款之14天通知后,安排将该物品出售并将收益用以清偿该未付之欠款。
——如买家因多项不同之交易而欠下本公司或佳士得国际有限公司或其任何其他附属公司数笔款项,将所付之款项用以清偿就任何特定交易而欠下的任何款项,而不论买家是否指示用以清偿该笔款项。
——在将来的任何拍卖中,拒绝买家作出或由他人代其作出之竞投,或在接受其任何竞投之前先收取买家一笔保证金。
——如买家未有在三十五天内付款,本公司除上述者外,另有权:代卖家针对买家进行法律程序,以追讨整笔欠款,连同此项以悉数赔偿为基准之法律程序之诉讼费,以及按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基本利率加4%之年利率收取之利息。
——取消同一次或任何其他拍卖中买家竞投得之拍卖品或任何其他售予买家之拍卖品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