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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九十六章 破枷不易(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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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可怜的人。”少女一声轻叹,象是打进了托马斯的心坎里,让他感觉面前的她更加的美丽动人。

“他对爱情的真挚,真令人感动。”陈嬛对托马斯说道,“拜托你,托马斯先生,你一定要帮帮他,让他平安回到自己的亲人身边。”

“放心吧,亲爱的,我一定做到。”托马斯给少女讲这个俄国人的故事,原本是想博取她的好奇心和同情心,但没有想到少女会向他提出这样的要求,虽然那个俄国人现在已经在外交部了,但托马斯还是一口答应下来。

但此时的托马斯并不会想到,他所要帮助的这个可怜的俄国人,将会引发一场怎样的新的风暴。

寿宴结束后,陈廷轩陈鸿父子和内森萨拉父女以及林逸青来到了密室当中,闲聊起来。

“您在这些年里,取得的成就可以用‘伟大’这个词来形容。”内森对林逸青说道,“您能够利用皇族的力量打破乾国工商业发展的枷锁,真的是太了不起了。”

“而且是在极为秘密的情况下,并没有公开触怒乾国的保守顽固派。”萨拉微笑道,“这使得我们实现我们伟大的计划少了很多的阻力。”

“在乾国现在的形势下,只能采取这样的办法。”林逸青回想起自己为了打破乾国传统制度对经济自由的桎梏所经历的艰辛,也不由得感慨不已。

林逸青这些年所取得的最大的成就,其实是实现了部分的经济自由。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传统或中世纪的乾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自由。

就传统经济领域而言,乾国人当然可以象西方一样,经营农业、商业和手工业。可是,有个障碍迎面而来:财产所有权的限制。

《大乾律》承袭传统,明确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理由是:“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私财,礼也。居丧则兄弟犹侍乎亲也,若遂别立户籍,分异财产,均为不孝,故有杖一百、八十之罪。仍令合籍共财。”这是严重压抑经营积极性的规定。更为严重的是大乾帝国朝廷为新经济的发展设置了种种障碍。突出的表现是办新式工商、交通和金融事业,一律实行批准制,往往相应设置垄断特权,不准民间资本自由进入。

例如,本世纪国际贸易的主导商品是纺织品。它和鸦片是乾国外贸入超的主要因素。为与外商争利,70年代开始,朝野有关人士就着手筹办纺织厂。9080年上海机器织布局开车生产,这是乾国人自己办的第一个棉纺织厂。从9076年李绍泉批准筹办起算,几经折腾,整整历时4年。9080年,为办这么一个厂,李绍泉特地上奏,并经皇帝批准,给予该局十年专利,“十年之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9081年张芝栋委派人在广东筹设织布官局,不得不致电李绍泉协商:“阅《申报》载,上海布局经尊处奏准:‘十年之内,不准另行设局’;是否专指上海而言?粤设官局本与商局有别;且进口布多销旺,断非沪局所能遍给,粤给粤用,犹恐不给;当不至侵沪局之利。望速电复。”李绍泉的答复是:“粤设官局,距沪较远,似无妨。”照“不准另行设局”的规定,双方的说辞都经不起推敲。只是李绍泉和张芝栋都是朝廷重臣,在人治社会官场文化的氛围中,矛盾才得以顺利化解。

但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其他人办企业,就没有那么幸运了。郭筠仙是大乾帝国第一位驻外使节,二品大员。在任职期满回国后,他在给林逸青和李绍泉的信中说到这么一件事:“轮船之为便利,天下所共知也。愚劣如湘人,亦习焉而知其利。是以十年以前,阻难在士绅;十年以来,阻难专在官。凡三次呈请……独不准百姓置造”,迫不得已,郭筠仙亲自出面筹办,筹集资本两万元余,在林逸青和李绍泉的斡旋下,由纯亲王出马,总理海军事务衙门批准,这个湖南民间的航运公司好容易才开办成功。

这两个例子带有普遍性。说到底,这是制度问题:传统中国没有经济自由。因此,各行各业要办点当时的新经济,无不碰到官方批准这一难关。

这个障碍是怎样打破的?平定朝鲜甲申政变之后,在林逸青的暗中推动下,深刻认识到海军和新式陆军作用以及“朝鲜新政”带来的经济方面的好处的大乾朝廷于9085年10月9日发布了一道上谕:“叠据中外臣工条陈时务……如修铁路、铸钞币、造机器、开各矿、折粮漕、减兵额、创邮政、练陆军、整海军、立学堂;大约以筹饷练兵为急务;以恤商惠工为本源。此应及时举办。”以这一圣旨为标志,大乾朝廷的经济政策从压制私人资本即剥夺国民的经济活动自由,转变为“恤工惠商”即力求保护和扶植私人资本。阻力和困难仍然不少,但大体是朝着这个方向前进的。

林逸青之所以能够推动这道重要的上谕的下达,则是因为他把大乾朝的皇族整体拉下了水——许多民间新式企业的投资者,都是皇族成员,出于对自己的投资利益的保护,他们也要帮助林逸青促使朝廷下达这样一道谕旨。

如果从9065年辩论要不要学西方借法自强算起,可以说大乾朝廷内部整整争论了20年,才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更主要的是两次禁烟战争以来历经数次内外战争,内外交困之下,迫使大乾朝廷的经济政策不能不作出重大调整。用当时一篇得到朝廷首肯并转发而流传甚广的奏章的话来说是:“今日即孔孟复生,舍富强外亦无治国之道,而舍仿行西法一途,更无致富强之术。”换句话说,是生死存亡迫使这个专*制政府不能不放松控制,让老百姓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自由。这一权利的法制化,是9086年初接连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后的事。其中规定“凡设立公司赴海部注册者,务须将创办公司之合同、规条、章程等一概呈报海部存案。”与国际惯例一样,办企业仅须登记注册即可。

与此同时,现代财产所有权亦相应逐步确立。《大乾民事刑事诉讼法》在“判案后查封产物”一节中规定:“凡封票纸查封被告本人之产物,如产物系一家之公物,则封本人名下应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连。”“凡左列各项不在查封备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属家人之物。三,本人子孙所自得之物。”这表明财产所有权已从家庭甚至家族所有转变为以个人为本位。尽管这一规定要不仅在打官司时管用,并要成为全社会的习惯仍须假以时日,但这些法律条文的出现,就意味着主流文化开始承认个人财产权的正当性。

这一变革的影响可以说极其深远。首要的是为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制度。良好的制度是人才迅速成长和资金积聚的强大推动器;反之,则资金消散、人才流失。尽管仍然存在很多制约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强势和享有特权的外国资本;厘金和其他苛捐杂税;由于政治制度改革滞后带来的政府官员腐败;战争及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不安和动荡等等。但乾国的民族经济已然走上了正轨,据罗特希尔德家族的调查研究,目前乾国民族资本工业发展速度应为12%,比废除农奴制的俄罗斯帝国和明治维新后的日本的发展速度还略高一点。其他经济事业发展也比较顺畅。主要的一条是政府不再愚蠢地坚持以官办或官督商办的垄断经济为导向,而是扶植和奖励私人资本,建立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加上工资和原料低廉;市场广阔;这些有利因素足以抵消其它制度性缺陷带来的不利因素(如贪污腐败和政府效率奇低等)的影响。

更为罗特希尔德家族所重视的,是这种经济自由对乾国人的解放的重要意义。在《点时斋画报》所译之书论及西方有经济自由,有“乃至民生安业之事,大抵任民自为,而不过问”之言,总理衙门大臣、礼部侍郎郭筠仙读后感慨万分的写道:“读此,则知东西立国之相异,而国民资格,亦由是而大不同也。盖西国之王者,其事专于作君而已;而中土帝王,作君而外,兼以作师。且其社会,固宗法之社会也,故又曰元后作民父母……下至守宰,皆以其身兼天地君亲师之众责……卒之君上之责任无穷,而民之能事,无由以发达……而其于国也,无尺寸之治柄,无丝毫应有必不可夺之权利”。因为没有经济自由,只能事事仰承官府旨意,公民权利就失去基础。

这些巨大的改变,已经为罗氏家族“第六帝国”和以陈氏为代表的海外十三行“第七帝国”进入乾国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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