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鄞峡上榜化工污染企业有117家,按十天计算,意味着平均每天关停12家!
关停污染企业可不是一关了之,行政行为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实体上没有问题,程序瑕疵也可以否决正府的行政行为,闹到法院就不好收场了。
从法律层面讲污染企业关停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即处罚性关停和撤回许可性关停。
处罚性关停前者指对具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据行政处罚法对企业实施关停;撤回许可性关停是针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及资源保护政策的企业而言。
显然省委省正府的关停通知属于撤回许可性关停。
这样说来,被关停的企业严格意义上并没有违反法律,至少在开办之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之所以撤回许可其经营的承诺是因为随着经济发展,国家对发展规划进行调整时二者产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需要化工污染企业牺牲自己服从大局。
虽然类型的区分并未影响到“关停”这一行政行为的性质,行为结果上均表现为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均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均应遵循行政处罚程序。但类似这种因国家环保政策调整临时采取的“一刀切”行为,被迫关停的化工企业有权要求必要的经济补偿,用于对企业职工就业安置或其他形式的救济。
郑拓却没想这么深,从省城回鄞峡一路上尽考虑如何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如何限期限时完成省里下达任务。
“省正府作为省级行政机关,有权下达关停污染化工企业的命令,咱们只须转发省委省正府通知,把关停企业名单附在后面就行了,打官司也告不到咱们,让老板找省领导去。”
“矛盾交到上级主管部门,不是敢于担当的行为,”方晟翻开一本资料读道,“《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老郑,就凭这一条,化工企业就能告咱们违反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剥夺企业申诉权和抗辩权,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是吗?”
郑拓接过资料,戴起老花眼镜仔细看了两遍,摇头叹息道:“照这上面的程序一步步走下来十天都不够,还谈什么关停搬迁?”
“我已经想好了。”
“什……什么?”郑拓愕然。
方晟微笑而从容道:“我有九成把握在省里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