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讲当事人出面指控是可以的,但全是一对一且无第三者证明难免有证据不足之感。
收取的东西全是“家乡土特产”,涉及到钱从不转账或经过复杂而曲折的洗钱网络,总之跟他本人、直系亲属都没关系。
在钟纪委失败史上,有明明是贪官查到最后不得不承认人家是清官的悲摧经历:房子比同级别领导小,车子档次比同级别领导低,银行存款比同级别领导少,甚至还有向灾区捐款的记录!
查案查到这个份上,跟当年两次双规方晟然后纪委领导亲自主持大会宣布其没问题相似,简直丢脸丢到爪哇国了。
这也是楚中林领衔的专案组压力如山的原因。碰到这种案子,办好了是晋升良机;办得不好一世英名都有可能栽进去。
在钟纪委这样的部门是不能有污点的,栽一次即代表仕途就此中断。
经过十多天不停地秘密调查、盘问,专案组掌握到三个突破方向,其中涉及到百铁的便是唐峰矿区3号、7号矿井转包问题!
承包两个矿井的老板叫夏侯怡,有关他的背景资料非常少,只从被抓捕的几个人嘴里挖出一鳞半爪的信息:
三相人,早年做山石生意发家,后辗转于资源矿产较多的省份专门转包国企旗下矿井,其实就做个产权和承包手续而已,整个矿井从管理人员到技术人员以及矿工都是原班人马,工资由国企集团按月抄列清单给承包方发放,美其名曰“转聘”。
实质性区别也有,那就是费用投入问题。
矿井除了硬性的人员工资、福利、奖金之外,大的支出还有三项:技术改造、设备保养维护和安全防护。
技术改造和设备保养维护不用多说,矿井等同于工厂车间,硬件投入必不可少。
安全防护则是矿井重中之重的支出项目,自从有矿井之日起,各种矿难事故就始终伴其发展,而且种种安全隐患是动态的,不可测的,有时明知把钱把水扔也得扔,就是八个字“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毕竟矿工性命要放在第一位。
然而夏侯怡之流的私企老板之所以频频从国企手里转包,赚的就是这几方面的黑心钱,简单地说是放弃技术改造、疲劳并超负荷使用矿井设备设施、置矿工安全于不顾!
因此转包只能短短数年,等到设备设施故障频出,小规模矿难事故有了苗头的时候就果断撤出,把烂摊子交给国企集团去收拾。
国企反正是不计成本地投入呗,高管等等各层级都从私企老板手里收足好处,半句怨言都没有。
夏侯怡就这样成功运作了不少矿井——具体数字只有他心里清楚,包括唐峰矿区3号矿井,却偏偏在7号矿井出了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