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这个时间点,是因为每年的5-10月,是东南季风盛行的时段。
那些在东南亚进行贸易的天朝商船,将在接下来日子,陆续返航在D南沿海的港口。
之所以将荷兰人的行动,称之为“战略性”攻击。
是因为荷兰人的目的,并不是通过单纯的海盗行为获利,而是试图通过,这种对海上秩序的破坏。
逼迫我朝方面坐到谈判桌前,以回复到之前,相对宽松的贸易环境。
根据统计,总计有9艘荷兰军舰,以及50余艘,我朝武装船只参与了行动,对C汕、鹭岛、仙洲等重要地区,进行了攻击。
由于攻击的突然性,上述各地及停泊在港口内的水师、郑氏船只,均遭遇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此后郑Z龙代表我朝方面,提出和解意愿,同意睁只眼闭只眼的,恢复与荷属大员间的正常贸易往来。
然而攻击计划的顺利实施,无疑增强了荷兰人制霸海上的信心。
荷兰人进而希望,我朝断绝与葡萄牙、西班牙之间的贸易往来。
将与西方的贸易独家授权给荷兰,就像之前倭国的选择一样。
问题是,如此重大的要求,就不是地方官员和郑Z龙所能决定的了。
更何况,即使朝庭批准了荷兰人的要求。
已经从供给端的垄断中,尝到了甜头的郑Z龙,也绝不会坐视,荷兰人完成市场端的垄断。
二者间难以调和的矛盾,最终演变成了,郑氏集团与荷兰东印渡公司的一场海上混战。
1633年10月22日,地处福J仙洲岛东南料罗湾,成为了这场中、荷战争的最终决战地。
与荷兰方面60余艘船只的规模相比,以郑氏武装船队为主的我朝方面,占据了绝对的优势,总计有150余艘船只。
然而战争从来不是比拼数量的游戏,与可以借助地形保护的陆地相比,海上决斗要更加的讲求火力,也更加的公平。
好在自葡萄牙人将触角,伸入天朝D南沿海以来,东、西方的交流已经持续了一个多世纪时间。
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我朝水军学习到了佛郎机的技术,倭人也仿制出火绳枪。
至于对丛林法则体会更深的“天朝海盗”们,就更没理由拒绝先进军事技术了。
在郑Z龙的船队中,仅装备有西式火炮的50余艘船,就与荷兰方面的船只数量总数相近。
除此之外,我朝方面还征调、制造了数量不少于100艘的小型船只,以充作火攻之用。
不过在实际作战中,这些火船中的大部分,在未迫近荷方军舰时就被击沉了,并未发挥太大的作用。
最终,凭借郑氏武装精良的西式装备,包括郑Z龙的金钱刺激。
如参战者每人给银2至5两,一颗荷兰人的首级50两,我朝方面取得了料罗湾海战的胜利。
大半荷军舰及其全部的天朝合作者被歼。
客观的看,这场胜利与其说是天朝的Z治胜利,倒不如说是民营“企业”,在机制上的优势体现。
如果说荷兰人在大航海时代的扩张,是通过“荷兰东印渡公司”这样的,现代企业机制来高效推进的。
那么郑氏集团的野蛮生长,以及在海上所取得的一系列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