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弋江说道此处,重新调出之前的正屋平面图。他的自信正在逐渐恢复,“我们再回到现场,尸体头西脚东,左侧肩肘在下,右臂探向身前,下半身臀部着地,双腿脚尖向上成正仰姿态。也即是说死者在倒毙前,曾试图翻转向正门的方向。
现场没有激烈打斗的痕迹,也无门窗破拆等外力入侵痕迹。但据现场遗留痕迹以及尸体浅表外伤判断,死者生前曾被人禁锢过。死者的手腕、手肘以及双脚足踝部均有胶带粘附的痕迹,与椅背、椅腿部位的粘附痕迹相吻合。
距尸体倒卧处两米左右有一把倒伏的高背木椅,旁边有两块叠在一起的方砖,周围还有散落的小段胶带,以及一把装着半壶自来水的不锈钢水壶。经痕检分析,椅子和胶带是用来禁锢死者的,水壶和水则应该是拷问工具。
推测凶手先将死者双手背剪束缚在椅背之上,其后将椅子放倒使死者面部朝上,椅背则支撑在两块叠起的方砖上,然后从上向下用水阻滞死者的呼吸,从而达到逼迫死者就范的目的。这是一种简易的水刑,但对实施者有较高的控制要求。
也即是说,凶手相较于被害人有压倒性的局面掌控能力,否则在控制目标人物的过程,以及在后续的施刑过程中,难以对目标人物进行完全掌控和心理压迫。
但这里有一个疑点,即一般在采用此种手段对目标人物进行拷问的案例中,嫌疑人通常都不以杀死目标人物为第一目的。但此案中目标人物却死了,而且还是死于常规控制范围之外所采用的一种武器,弩箭!大家请看,这便是杀死死者的那根箭矢---没羽箭!
这根箭矢长二十七公分,矢部为圆锥形,没有血槽及稳定飞行轨迹的附带措施。据估算,有效射程大约在三十米以内。箭矢击中被害人左胸位置,穿透肺叶直入心脏。因没有实物,所以实际的射击距离无法判断。但从穿透力度与精度上判断,估计距离不会超过五米。
我们再回到现场痕迹,初检结果显示,现场及周边除死者以及凶手的脚印痕迹之外,未发现第三者的足迹痕迹。凶手的足迹痕迹与王红卫案中的足迹特征相符,尺码均为四十三号,鞋底前脚掌与足跟部进行过遮挡处理,应该是粘贴过多层的、表面为纤维质地的胶布。
现场各处没有发现除死者之外的可疑指纹,室内物品也没有任何异常的翻动痕迹,因此对于凶手逼迫死者的动机以及目的难以判断。此外尸体的后颈部有条状青紫痕迹,怀疑是凶手对目标人物采取最初控制措施时所留。”
鲁弋江说着,右手比划了一个掌刀的模样向下用力一挥,“就如这般,直接砍中被害人的后颈动脉!位置、力度拿捏准确,令其丧失后续抵抗能力。再结合之前现场勘验的几点特征,可以做如下判断:此案的凶手与王红卫案的凶手应为同一人,手段和经验丰富,是一个职业杀手!
但接下来又有几个疑点,通过初步尸检,以及调取胡同口周围的监控记录,确定死者的确切死亡时间为凌晨三点十分左右。监控记录显示,凶手是在凌晨两点二十二分进入胡同的,离开胡同的时间是三点十三分。请大家注意死者的衣着,穿戴整齐。再看这里,餐桌上摆着一壶煮好的咖啡,和两个杯子┈┈
这很反常,死者难道是认识凶手?亦或是事先约好了与什么人会面?被害人卧室的床铺平整,没有准备或者曾经就寝的迹象,所以被害人那晚应该是在刻意等什么人。仪表经过精心修饰,所等之人也必是其极其重视之人。而凶手在进入现场之前,也是经过精心伪装与刻意躲避的,显然不是应邀赴约之人。
此外凶手在逃离现场时的姿态很慌张,这与其在王红卫案中的表现极不相符。若非步履间距、形态等特征痕迹高度吻合,我们几乎以为此时逃离现场的是另外一个人。
现场勘验表明,死者身上的束缚应该是凶手在达成目的之后,亲自动手为其解除的。这印证了我们之前的判断,凶手对自己的掌控能力充满自信,此外从死者的倒地状态以及现场的即时情况判断,死者在解除束缚后,并未尝试任何挣扎或反击的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