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原告是自愿的,那么原告被摘除了眼角膜后出现在外环大道上?难道不应该是住院进行眼部残留的清除和消毒吗?
如果原告是自愿的,那么原告为什么会有不想活下去的心态?
原告是怎么出现在外环大道上的呢?
“审判长,我需要一号证人提供证据来作证”。
“带一号证人”,审判长同意了原告辩护律师的请求。
“审判长,由于我方一号证人身份特殊,不宜出现在公众视野里,所以我方请求播放一号证人提供一小段行车记录仪监控”。
审判长同意了。
一位制服人员拿着龙擎轩提供的一段监控递给了原告辩护律师,一个小储存卡连接在电脑上,荧屏幕出现了一幕大灯的光芒照在前方。不远处就能看见当时的阮婂婂双手盲探的走着,走到路中央,一副想要被撞死的模样。
车子并非急刹,而是缓缓停下,车子和阮婂婂的位置是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的,之间的距离完全可以还能停一辆车的距离。
所有人都看得出那样的安全距离,有一辆车的距离,也看得出来原告是自己昏过去的。
原告辩护律师暂停了视频,“由于一号证人身份特殊,这里就不便再放下去。我方一号证人捡到了被扔在外环路上的受害者原告,立即送进了医院,并报警。报警的事情,我已向警方证实了,就在当晚原告被送进医院后报的警”。
“被告”,审判长看向被告辩护律师。
被告辩护律师站了起来,“...我方无异议”,行车记录仪监控比言词更有利证明了原告真的并非自愿,记录仪中很明显的看到车头距离原告还有一段的安全距离,那段距离都可以容下一辆私家车的长度。
他也不是傻子,想打赢这场官司,会比登天还难。
有警方的证实帮助,要他怎么辩解?吴副s长准备的资料太少太少,让他有种有心无力的感觉。
“原告,请你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