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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章 经略汉中(三)(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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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谓露田?”刘禅挠了挠头,问道。

罗蒙道:“露田亦称正田,不栽树者,谓之露田为别于供休耕所给之倍田,故又称正田。诸地狭之外,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殁则还田,不得买卖。男夫一人给桑田二十亩,可种桑五十株、枣五株、榆三株,但限时种毕。桑田为世业田,身终不用归还官府,恒从见口。奴婢亦依良受桑田。桑田逾限可卖其余,不足可买其缺。草田,乃久未开垦种植的荒田。”

林离道:“在下以为,屯田制更优。汉初行授田制,田地私有,但是不禁卖卖,于是太平盛世之后,贫富加剧,兼并之风日盛,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终酿成黄巾起义恶果。计口授田虽然能够迅速使百姓归附,但从长远看来,未来还是存在兼并的可能,倒不如土地公有的屯田制更能长治久安。但是,屯田限制人们的人身自由,与行尸走肉没有区别,老百姓一样受苦。两相对比,我还是支持屯田制,但是要大力加以改良。”

“如何能把这两种田亩制度合二为一呢?”刘禅微微皱眉,大声长叹道。

趁着文臣武将开始交头接耳,面红耳赤讨论刘禅提出的课题,刘禅开始搜索回忆后世的一些田亩制度,其中,均田制最为着名。

均田制即朝廷将无主土地收归国家所有,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但是,为了减少地主豪强对新政的阻挠,他们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隋唐之府兵制其实就是均田制下的寓兵于农,农民受田为国家当兵成为府兵,府兵要自备粮资,便减少了国家的养兵费用。均田制更为隋唐税制之根本,人民由政府处受田便有纳税的义务,均田制还建立了军事和经济基础。

刘禅认为,大抵屯田制度和授田制度,要么土地公有,要么土地私有,泾渭分明,判若天渊,两种制度各有各的优点,但缺点亦十分明显。土地私有的授田制度,从好处讲,能够极大增强百姓的耕作热情,是朝廷赋役的稳定来源;但从缺陷上讲,一旦遇上灾荒战乱,百姓为求活下去,会低价贱卖手中田亩,平白便宜世家豪族地主,助长兼并之风。

而若实行土地公有的屯田制,从好处看,可以有效抑制兼并,没有豪族世家敢兼并朝廷的土地。但缺点亦十分明显,因为所获甚微,故而屯民的耕作积极性其实并不高。

刘禅计划超前把北魏隋唐的均田制和府兵制提前搬到汉中试行。

赵云道:“公嗣,我的意见是国有和私有结合,屯田和计口授田同时进行。把大量无主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广招流民开垦种植,官府提供耕牛、农具、种子,给予流民屯田户籍,出则为兵,归则为民。屯田五年收成七三分成,屯田户七,官府三。战争时由官府提供甲胄、武器、粮草。固然应当恢复汉中原来百姓之田亩,将无主荒地授于百姓作为私产,但怎么授,谁来受,授田之期限几许,其中大有文章可做。”

“四叔所言极是!”刘禅眼睛一亮,连声赞叹。

“赖老将军和四叔的提议非常好,我建议官府授于百姓之田地,可分永业田、口分田两类!”刘禅继续道。

赖恭追问道:“何为永业田,何为口分田?”

“永业田者,官府授于百姓,为百姓私人之产业,可世代传于子孙后代,故谓之‘永业’,经得官府同意,亦可进行私下买卖;口分田者,乃官府暂租于百姓,保障其温饱,但此田仍为国家所有,百姓不得私下买卖,且一俟该口丁身死,则此田重新由官府分配给新生人口。此田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准。”刘禅振振有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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