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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孙兰等四十六户上诉阿云为宅基侵权纠纷一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以当地人民政府给阿云颁发的宅基使用证为据及双方现争执水井的现实情况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妥。孙兰等四十六户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让其拆除所建的水塔错误,不能提供相关的有力事实和法律依据,孙兰等人扒掉阿云院墙,未经政府批准在阿云院内私建水塔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三百元,由孙兰一方承担。
本判决为终身判决。
……
看完终审判决,阿云的眼睛湿润了,再一次感受到党的英明、法制的公正。
几个月了,这件事总算了结了。至于水塔拆除不拆除,都无所谓,自己所争得不就是一个公道吗?自己从没有想过欺负别人,并不意味着自己就可以逆来顺受任人欺负吧?
然而,事情并没有像阿云想象的那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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