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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九章 秉笏披袍(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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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也好、旁观者也好,如果不是判断一桩案子的当事人走投无路、生活难以为继了,那么他们就会判断这个当事人是故意打官司,图谋什么东西。这样的人,不是“刁民“是什么呢?所以,在这样的司法制度大环境中,人们对兴诉、健讼的人没有好感。这是政治制度层面的逻辑结果。

如果知县、知州判断这个案子不可能推给社会力量化解,必须由官府出面,同时认定告状之人不是狡猾的刁民,他就会收下状纸。这叫作“挂号“,案子在官府记下了。这是第二道司法程序。

第三道程序是“发差“。官府派差役去拘传原告、被告、相关人等,或者搜集证据。

第四道程序是差役在官府规定的期限内,把相关的人证、物证调齐,把差事注销,叫作“销差“。这两个程序是差役们上下其手、营私舞弊,吃完被告吃原告的时候,也是他们主要的收入来源。遇到刑事案件,官员往往亲自出马,带领仵作、差役、幕僚等亲临现场查勘,传问人证,搜集各种证据。

第五道程序是“过堂“,审问相关人等,官员进行判决。过堂有了结论,官员要把相关情况写好案卷,附上证词、证据,如果有人证还要看管好人证备查。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和笞、杖刑案件,州县官员就判决生效(审结)了,司法案卷留着备查就行。徒刑及以上的案子,州县官府没有权力审结,必须把案卷、人犯押送到知府衙门,进行第二级审讯。州县是第一个审级,叫初审。知府衙门是第二个审级。知府再审,判断没有问题了,报给布政使司提刑官,如果有问题,发回县衙门重审。提刑官和知府一样,也是复核一遍,没有问题,发给布政使。

布政使的复审,是第三个审级。他可以审结徒刑案件,不用再上报,有权力决定流刑的判决,但需要把流刑判决上报中央刑部备查。死刑判决,布政使还需上报刑部,特别重大的案子要直接上报皇帝。

案子到了刑部后,就进入了最高审级。刑部要对死刑案件从头进行复核,往往会调阅地方的案卷,还会要求押解人犯到京受审。死缓的就归入监候,立刻执行的归入立决,报皇帝裁定。死刑立决的案子并不多,大量案子都判了监候。监候不是说不执行死刑了,而是留到秋天进行“秋审“。秋审由刑部秋审处负责,秋天的时候把历年积压下来的死缓人犯、案卷,全都拿到东胜门前面排开,一个一个审问。死缓案子最终有这么几种可能,第一种是确定为死刑,归入“情实“,推出东胜门西边的虎门。第二种是觉得案件还有疑点,归入“可疑“,留待第二年再秋审。第三种是“可矜“,指的是犯人罪有应得,情有可原。可矜的犯人可能减等处理,改判流刑或者充军。第四种是罪犯的确得判死刑,但他是九代单传,如果把犯人杀了不合适,就归入“留养“。留养的犯人可能减等处理,并增加附加刑。秋审判决,大多数监候案件都会归入“可疑“,继续关押,再推给下一次秋审。有的死缓犯人,可能坐了二三十年的大牢,最后遇到大赦而出狱。如此反复,也是为了凸显司法中的道德色彩。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一般会组织三法司会审。三法司确定后,立决的由皇帝勾决。

总而言之,不管是官府还是百姓,对司法其实是排斥的,都觉得打官司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有事尽量不要往官府跑。官员不愿意老百姓打官司,多一桩官司就证明有一群老百姓没有教化好,是官员工作不力的表现;多一起诉讼就证明统治不像预想中那么平稳顺滑,有矛盾、有冲突,每一起诉讼都暴露出行政治理的一个问题。更何况,万一遇到了疑难杂案,迟迟难以审结或者审判错误,官员会将自己的政治前途也搭进去。

老百姓也不愿意打官司。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打官司都得到监狱里走一趟,因为随时要准备受审。万一案子审个十天半个月,不但没了正常收入,而且还要给牢头和狱霸送礼行贿。过堂的时候,上上下下又要打点。县官老爷得贿赂,不然担心他动刑,或者做出不利的判决;差役也得贿赂,不交钱的话要受皮肉之苦;书吏还要贿赂,不交钱的话他把你的案子往后拖,八月初一“挂号“,十月初一才“过堂“,你要在监狱里待两个月。如果行贿了几两银子,他可能八月十日就安排过堂了。

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的另一个原因是精神受辱。司法案件相关人等都要羁押,随时候传,有家不能回,受尽差役、狱卒的侮辱。更何况在熟人社会中,比如王五成了张三和李四案的证人,王五说话,总会得罪一个人,得罪了一个人就意味着得罪了他整个村子的人,得罪了他整个宗族的人,所以老百姓不愿意牵涉到案子里去。很多时候,差役发差,到村子里一看,整个村的人都跑光了,找不到一个证人。万一碰到了人命大案,县官带着一大帮人到村子勘察,翻墙倒柜,能把半个村子都指为现场,半个村子的人都回不了家。差役们说你家房间是第一现场,那你就回不了家了,他说四邻都有嫌疑,所有的人都得抓回去。所以碰到杀人案,村民宁可把尸体移到邻村去,也不能让人去报案。有的当事人,官司打了一半,坚持不下去了,要撤诉,他还得行贿送礼,给差役和书吏“息诉钱“或者“和解钱“。所以,一般人不是被逼上绝路了,是不会打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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