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翻到王珏琪策论时,熊槐不由得眼前一亮。王珏的策论通篇只谈了一件事——论列国军功爵制度。
在春秋以前列国普遍存在“世卿世禄”制度。在选拔人才与将领时,往往是靠世袭官职,或者从贵族中挑选,使社会阶层固化。而在战场上建立军功对的士兵不会获得爵位封赏。
三家分晋后,列国渐次推行变法运动,各国普遍放弃“世卿世禄制”,收回或限制没有军功的贵族爵位,封赏有军功的士兵,以便增强士兵的战斗力,提升军事实力。
魏国变法最早,提出“食有劳而禄有功”,不再以“亲、故”而以“功劳”作为赏赐的标准,实际上已经具有了军功爵制的性质。吴起在楚变法,“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绝减百吏之禄秩”,然后用所收减的爵禄“以奉选练之士”,也具有军功爵制的特点。
秦历经商鞅变法,是推行军功爵制最彻底的国家,其军功爵制最典型,王珏着重研究过秦国的军爵制度。
秦的军功爵制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这就是说凡立有军功者,不问出身门第、阶级和阶层,都可以享受爵禄。军功是接受爵禄赏赐的最必要条件。
其二,“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这是取消宗室贵族所享有的世袭特权,他们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仅凭血缘关系,即“属籍”,就可以获得高官厚禄和爵位封邑。
这项规定,造成了战国时“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的特点。
在变法运动的推动下,赵、燕、韩、齐等国也实行了新的任官制度。
在韩国,申不害创立了一套“循功劳,视次第”的任官制度,规定“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
在齐国,齐威王也选贤任能,因功授官,封赏功效卓着的即墨大夫,烹杀逢迎取誉的阿大夫。赵、燕、韩、齐实行的这套新制度,也就是新的军功爵制的不同表现形式。
秦国施行的军功爵制,在赏赐爵秩的原则上还有较严格的限制。
其原则之一,是“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商鞅制定的秦法是:凡战士能斩得敌人一颗首级,就可以获得爵位一级及与之相应的田宅、庶子,也可以做官。斩杀的敌人首级越多,获得的爵位越高。如果能斩敌人首级五颗,还可以役使隶臣五家。总之,军功的大小决定着将士“尊卑爵秩等级”的高低。
其原则之二,是爵位高者赏赐重,爵位低者赏赐轻,对士兵的奖赏低于军官。依秦制,划分爵位为二十级,从一级公士到二十级彻侯。军队在攻城围邑时如能斩杀敌人八千以上,野战时如能斩杀敌人二千以上,就是全功。凡立全功的部队,就对全军进行赏赐,而赏格依五大夫(九级)为分界,划分为两类,对五大夫以上的高爵赏赐重,在正常的官爵升迁之外还有“赐邑“、“赐税“、“税邑”等。而对五大夫以下的低爵,则只赏赐官爵一级,或者最多加赐几千钱、几个奴隶而已,没有赐税”、“赐邑”、“税邑”等重赏。
其原则之三,是赏罚并行,立功有赏,无功者罚,赏罚分明。秦国军队以伍为基本战斗单位,《商君书·境内》讲到,一伍之中如有一人战死,其余四人即获罪;如有二、三人战死,其他人的罪名更重。将功折罪的唯一方法是杀敌:一人战死,须杀敌一人。二人战死,须杀敌二人。所以秦军战士要想得到“斩一首爵一级”的奖赏,必须是在斩杀敌人的数量中扣除了己方死亡人数后,方能获得。这样一来,士兵要想获爵位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因为战场上交战双方的武器装备相差无几,又是近身肉搏战,想要在战斗中只斩杀敌人而自己不受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
看到这里,熊槐不由得点头称赞,这个王珏果然是有真材实料的!看得出来他对列国的军功爵制进行了非常深入细致的研究,熊槐也从中受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