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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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认为,一个民族的意志总是服从一个由神选出来的人,而那个人又服从神的意志。如果摈弃这种观点,那么,历史着作就得从以下两种观点之中选择一种,或者恢复神直接干预人类事务的旧信念,或者明确解释那造成历史事件、被称为权力的力量的意义,否则就会矛盾百出,寸步难行。
恢复第一种说法是不可能的,因为旧信念已被打破,所以必须解释权力的意义。
拿破仑召集军队,发动战争。这类事大家都不会感到奇怪,这种观点大家也都习以为常,因此,为什么拿破仑一声令下,六十万人马就投入战斗,这问题就提得毫无意义。他拥有权力,因此他的命令就得到执行。
如果我们相信权力是神赋予他的,这个答案就十分圆满。但如果我们不承认这一点,那就得弄明白,一个人可以统治许多人,这种权力是怎么一回事。
这种权力不可能是一个强者体力上压倒一个弱者的权力,也就是使用体力或以体力相威胁的那种优势,例如赫拉克勒斯[65]的权力。这种权力也不能建立在精神优势之上,像某些史学家天真地想象的那样。
他们说,历史上的大人物都是英雄,就是赋有特殊精神和智慧,赋有所谓天才的人物。这种权力不可能建立在精神优势之上,因为,且不说拿破仑之流的英雄人物,对他们的道德品质众说纷纭,历史向我们表明,路易十一也好,梅特涅也好,他们虽统治着千百万人,但精神上并没有什么特殊优点,相反,他们在精神上往往远不如被他们统治的千百万人中的任何一个。
如果权力的源泉不在于掌权的人的体力和智慧,那么,这种权力的源泉一定不在于人,而在于掌权的人同群众的关系之中。
法学对权力就是这样理解的,它像兑换银行那样,要把权力这一历史理解兑换成纯金。
权力是群众意志的总和,群众明白表示或默许把权力交给他们所选出的统治者。
在法学领域讨论国家和权力怎样安排(如果可以安排的话)时,这一切都是十分清楚的,但应用到历史上时,权力这个定义就需要加以解释。
法学看待国家和权力,就像古人看待火那样,把它看作绝对存在的东西。不过,在历史上,国家和权力只是一种现象,就像现代物理学认为,火不是一种元素,而是一种现象。
由于历史学和法学观点的根本分歧,法学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见详细说明权力应当怎样构成,以及永恒不变的权力是什么,但对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的权力的意义这一历史问题,却完全无法回答。
如果权力是交给统治者的群众意志的总和,那么普加乔夫是不是群众意志的代表?如果不是,那么为什么拿破仑一世是代表呢?为什么拿破仑三世在布伦被俘时是个罪犯,而后来那些被他逮捕的人又成了罪犯呢?[66]
宫廷政变有时参加的只有两三个人,是不是也要把群众意志移交给一个新人呢?在国际关系中,是不是也要把一个民族的群众意志移交给外来征服者呢?1808年莱茵联盟的意志是不是移交给了拿破仑呢?1809年,俄军联合法军去打奥地利,俄国人民的意志是不是移交给了拿破仑?
这些问题可以有三种答案。
第一,群众的意志总是无条件地交给他们选出的统治者或统治者们,因此,任何新权力的出现,任何反对既定权力的斗争,都应看作是对现存权力的破坏。
第二,群众的意志是在一定的明确条件下交给统治者的,任何限制、冲击、甚至摧毁权力的事件都是因统治者不遵守交权的条件造成的。
第三,群众的意志是有条件地交给统治者的,但这些条件是不明确的,而许多权力的出现,它们的斗争和灭亡,只是由统治者或多或少地履行这种不明确的条件造成的,而群众的意志则是根据这些条件由一部分人交给另一部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