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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章 海上风云(2)(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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藩属地则主要以西藏和新占领的南洋部分土著人聚居住地区为主,以自治的形式存在。

这些地区虽然被视为大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其百姓的权益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不享有直辖地百姓的全部权益。就比如选举和被选举权,是不被允许的。也就是说当地百姓如果想要从政,也只能经过大明的策封后在藩属地本地当官,不能进入直辖地其他地区为官,更不能进入朝堂。

藩属地管理原则上由其本地百姓自行决定,但不被允许拥有军队,藩属地的防务交由大明军队负责。

朝廷虽然向派驻官员,但原则上只是起监督作用,不会直接干预当地的政务。当然,藩属地也必须遵从大明的律法。除此之外,其内部政务基本由其自行决定。

大明对待直辖地与藩属地的标准是,直辖地优先,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还是救灾救难事宜。正常年度,藩属地需要向大明交纳一定比例的税收,大明也会针对各种情况拨付一定数量的财政扶持。但扶持的力度不能超过直辖地十年平均最低水平。

藩属地没有外交权限,藩属地的外交必须依从大明的外交政策。

藩属地想要改变自己的地位,可以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全体超过法定年纪的百姓投票决定,结果在经过大明审核确定后,再通过内阁审议,朝堂廷议后通过。藩属地的请求一旦提出并经过审核通过,就再不能更改,否则视为分裂大明,将受到严惩。

大明对外关系,也颁布了《万国关系法》。按照《万国关系法》,大明与其他国家的关系被分为以下四种:藩属国、从属国、正常国、敌对国。

藩属国,大明与之虽名义上是两个国家,但藩属国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并无自主的地位。其主要官员必须受大明的册封,军事也要受大明的控制,外交必须以大明为主。大明对外作战时,藩属国必须根据大明的要求派出军队,提供物资。

相对来说,大明也会向藩属国提供军事上的保护(当然,每年藩属国也需要交付一定数量的军费)。当受到其他国的侵犯,战争无法避免时,大明有义务出兵保护藩属国。至于出兵的费用,将会按一定比例分摊。

当藩属国遇到自己处理不了的自然灾害时,根据藩属国的要求,大明会优先于从属国、正常国拨出物资对其进行救助,但其力度不能超过对藩属地救助的年平均水平的一半。在没有灾害的年份里,藩属国也有义务向大明交纳一部分税收。

藩属国可以通过全体公投决定是否加入大明,在经过大明审议同意后成为大明的藩属地或者直辖地。决定一旦做出永远不可更改,否则视为叛国、分裂大明,遭到沉重的惩罚。

当然藩属国也有权放弃自己藩属国地位,成为从属国或者正常国。大明对之的政策、态度也会相应做出改变。但大明绝不允许一国两藩的现象出现。一旦出现,大明将自动认为其已经放弃藩属国地位,并对其做出相应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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