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荷兰人在条约中,提出郑方应交还“所有的公司职员、自由民、妇女、儿童、男奴、女奴”,荷方文本第9条。
但明郑方面修改过的条款中,只是言明“所有的荷兰人,男的、女的、孩童、黑人”。
以至于在最后受降时,荷兰人索要他们所有的奴隶时,奴隶并不止于黑人,被对方严辞拒绝了。这一细节,反过来证明了,在海洋贸易环境下成长起来的郑氏家族,的确具备欧州人所尊崇的弃约精神。
最后的决战中,荷兰人能期待的唯一机会,是郑C功会在第一时间,进入乌特勒支堡验收他的胜利成果。
并且被守军所布设的延时炸药所炸死。
只是这个小伎俩,虽然在将城堡夷为平地的同时,消灭了最先进入城堡的数十名明郑士兵,却并没有带来更高层级的伤亡。
不过荷兰人其实应该为此感到庆幸。
如果郑C功真的因此丧命的话,荷兰人接下来不仅没有可能体面的撤出大员,更可能面临一场报复性屠杀。
至于明郑与清王朝隔海对峙的局面,倒是不会受影响。
郑C龙当年为整个海上集团,打下的坚实基础,以及明朝地缘遗产的存在,使得即使明郑即使失去了领导人,也不至于陷入混乱。
在后世的公司管理中,有一个着名的“坠机理论”。
评估一个企业内部运行机制是否健康,可以假设一下在面临突失领导人,比如坠机的危机时,是否还能正常运行。
事实上,仅仅在4个多月后,于1662年5月8日,郑C功便因病离世。
具体是什么病,当时并没有明确论断。
一种说法是,郑C功在攻台岛之时便已染病,入驻大员之后,病情加重。
另一种说法是,炎热气候所导致的中暑,夺去了这位明郑领导者的生命。
不管哪种说法成立,南大员的热带气候,都有可能是诱因之一。
在郑C功身故之后,他的两个继承人之间,发生了一场继承者战争。
驻守仙洲、鹭岛的郑C功之子郑J,很快战胜了,当时主政大员的郑C功之弟郑X,成为了明郑最高统治者,并迅速稳定了局面。
抛开惯常的权谋视角,我们更应关注的是,在强大外敌压力之下,明郑并没有因为这场内部战争,而被对手乘虚而入。
由此亦可看出,明郑在体系上已然是一个成熟Z治体了。
1662年2月17日,在战争中幸存的荷兰人,带上被允许带走的私人财产,离开了大员。
在这场战争中,荷兰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加上援军在内的2200余名士兵中,有半数再无机会回到荷兰了。
不过,这并不代表荷兰与大员的缘份,至此终结。
前面我们也提到过,荷兰东印度公司直到1668年,才真正放弃在北大员淡水的据点。
之所以会有这个时间差,是因为荷兰人对于重新夺回大员,还抱有一定幻想。
虽然在战争期间的“荷清联盟”胎死腹中,不过清廷主动抛出的橄榄枝,还是让巴达维亚的荷兰东印度公司高层,看到了一丝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