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摧毁西罗马的日耳曼人,却拒绝这样做。
在他们所统治的土地上,采用的是“属人原则”,日耳曼人依旧遵循自己的习惯法,罗马人则被允许,按照罗马法典行事。
一旦一个日耳曼人与罗马人发生纠纷,那么,采用日耳曼人的习惯来判定是非。
虽然,最初的日耳曼人,拒绝采取罗马人的方式约束自己,但随着历史的发展,西欧大陆还是在罗马成文法的基础上,还是发展出了自己的成文法体系。
其中代表性的,就是以法、德为核心的“大陆法系”。
与之相对的,则是以日耳曼习惯法为基础,用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的“英美法系”。
无论从形式和内容上看,法律都是社会价值观的最重要体现之一。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这种本质性区别,也使得我们在技术上,更容易将“英美文明”从“西方文明”中提炼出来单独审视。
单从法律属性来看,英格兰甚至比长期以“日耳曼”天然继承者的德国,更有资格认定自己,是日耳曼文化的继承者。
这当然与其地理上的边缘性有密切关联,作为欧洲最重要的离岸岛屿,不列颠虽然在进化过程中,
不可避免的从欧洲大陆吸收各种元素,但却能够因为这种地理D立性,一直保持自己的特色,
并且借助在海洋时代的扩张,将之发展成为,最具全球影响力的文明体系。
比较而言,不断参与欧洲中心争夺的德国,则和法国一样,认定自己有机会,建立一个新的“罗马帝国”,由此显露出,更多的罗马化特征。
“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英格兰和“英美文明”也不是突然崛起的。
在英格兰开启自己的全球化时代之前,我们还是要回到中世纪,看看进入“七国时代”,奠定M族基础后的英格兰,又经历了些什么。
到底还有哪些因素,促成了“英美文明”的产生。
就英格兰M族形成这个问题来说,并非没有遇到过挑战。
因为,在七大王国的内部竞争接近尾声,有望建立统一王国之时,可怕的维京人来了。
公元8世纪末——11世纪中的将近300年时间段,是西欧历史上,着名的“维京时代”。
来自北欧的维京海盗,沿西欧海岸线,一路向温暖的南方侵扰。
从波罗的海,一直到地中海的沿海地区,都处在“维京人”的攻击范围内。
对于这种来自北方的压力,我们应该是很有感受的。
区别在于,中原王朝所承受的压力,源自于游牧渔猎民族的战马。
而维京人依仗的,则是他们特有的“龙头战船”。
维京人在21世纪的族群标签为“斯堪的纳维亚人”,其核心政治成员为:丹麦、挪威、瑞典三国。
其中,瑞典和挪威,分处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东、西两侧。
丹麦的核心之地,则为日德兰半岛及其左近的:菲英岛、洛兰岛、西兰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