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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五章 听讼断狱(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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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地通判,他大可过问辖下听讼官司。翻阅卷宗时,他特别留意越级告状的案件。

世人所说的告御状乃是一种超级越级的诉讼,在许多朝代都是禁止这种行为的。一方面这种越级的行为会被人为破坏了原本正常的司法制度,同时也是对于等级制度的挑战。如果一旦出现了这种行为,那么不仅告状人受到了惩罚,官员也是一并被罚,直到大定方开始允许越级诉讼。

大定在于越级诉讼上覆盖了相当广的范围,无论是赋税上还是在经济生活上都是一一覆盖,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来使得基层官府能够真正德落实给民众带来利益。实际上这种越级诉讼的制度是为了帮助朝廷能够掌握地方官吏的情况,也算是一种广开言路的一种表现。所以说这种越级诉讼能够对于大定的官员一种监督作用,百姓可以揭发官员不法行为来解决累计的社会矛盾。

所谓“听讼断狱”,前者即民诉讼件,后者为刑事诉讼。

大定统治者极为重视对人的尊重,特别体现在死刑案必须有皇帝亲自裁决上。诚然,其中有大定社会的相对稳定、案件大多为经济纠纷的原因,但与统治者奉行以仁治国,宽厚包容的儒家观念是分不开的。

空前繁荣的商品经济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与其他朝代的百姓对于诉讼这一行为的排斥不同,大定甚至出现了许多善于、喜欢甚至可以说爱好打官司的人,一股好讼的民风在百姓之间逐渐形成。

因对于口供的重视,让翻案成为了屡见不鲜的事儿,常常有当事人推翻自己原来的口供,也就是“翻异”的发生,因此会出现交由其他法官或机构审理的“别勘”。

与前代司法过程的武断不同,大定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一直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当地机关裁决的结果,会进行“别推”将案件交由同级审判机关再次审理,如果还是不服,会交给上一级机关进行“移推”,最后如果依然不同意甚至可以交由朝廷和皇帝进行亲自审理。

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法制作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市民对于法律的参与相比起前代有了质的飞跃,诉讼的兴起使其成为了一门学问并诞生了一个全新的职业,这就是讼学和讼师。

他们对法律条文如数家珍,各种律令法规信手拈来,在处理经济利益冲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将诉讼活动作为一种文化在广大市民当中流传开来,诉讼门槛的降低与诉讼阶层的扩大使得百姓乐于诉讼、敢于诉讼、善于诉讼。

甚至曾多次出现了一种“狱空”的奇特现象,也成为了政治清明、官员政绩显着的体现,“狱空”现象本质上也体现出了大定轻刑罚的司法制度。诉讼活动如此频繁,监狱却常常无人侧面反映了案件审理的宽松以及经济案件占据当时诉讼的主体。

另外,还曾多次进行“恩宥”,对囚犯进行大赦,在一定程度上让监狱与官府不再成为百姓唯恐避之不及的场所,社会风气趋于和平,诉讼也不再成为处理杀人偿命、偷盗伤人之事的专属途径。

总而言之,大定诉讼制度相比前代更加重视人的存在,在诉讼过程中增加了许多关怀与宽容的元素。对于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区别对待已经趋近于无了,但在经济的发展中诞生了新的问题,对于富人和穷人,官员与平民在诉讼中的难易差别的悬殊,也让一些冤情无法得到有效的诉讼。

“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在冯过看来,诉讼作为法律过程实施的开始,更加需要我们从人的权利与本性的角度出发。

之所以积压这许多悬而未决的案件,一是前任不作为,再者其中确有许多“疑难杂症”,且沁州民风委实不够淳朴。

还这方土一片清明澈净,即便不求狱空,也要给当事人明确的说法,既是政绩,更是为民作主,为官者当如是,何乐而不为?

冬来寒至,大雪纷飞,冯过干脆围炉取暖,将心思放在那些悬案疑案中。

新卷宗自然有,但基本都已处置完毕,毋需他再费神。

比如,位于沁源县有张迪者,原是猎户,武艺高强,膂力极大,好结交当地恶少,为霸一方,因沁源位于沁河北,是以人送其绰号“河北田虎”。这二年正值连续不断的发生水旱,百姓穷困财尽,人心不安。张迪就趁机召集一帮逃亡者,捏造谣言,煽惑百姓。十月底,其纠集人手四下抢掠,及至官兵赶至便遁入莾莾大山。武乡县上报此事发缉拿令,列张迪等十余人为匪寇。

张迪?冯过先是不以为意,待见着“河北田虎”四字,半晌不语,良久方长长吐了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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